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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桃客人字第112001609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客家事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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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四條
  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編制內員
  工。
三、本要點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係指對本局員工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
  動所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或遭受騷擾、恐嚇及威脅等情
  事之不法侵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四、本局設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委員十
  一人,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其餘由各科(室)主管及簡任主管擔任
    ,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之任務為策劃並處理本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相關事宜,
  視需要召開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
  議。
  本局設置申訴專線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申訴管道並公告揭之;發
  生不法侵害案件時處理標準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圖表附件:
五、本小組之成員工作職掌分配如下:
    (一)召集人:綜理安全及衛生偶發事件之統一指揮及督導。
    (二)各委員:協助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之
        必要安全與衛生機具設備及措施。
    (三)秘書室主任:
         1、負責安全及衛生防護之訓練,以增進安全防衛、急救、危機
            處理等知能。
         2、負責加強門禁管理,並視需要裝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3、注意辦公處所環境衛生,並定期實施檢查。
         4、備具簡易急救醫療器材。
         5、辦公場所有立即發生危害之虞時,現場長官得視情況暫時停
            止執行職務,並引導公務人員至安全場所。
    (四)營運管理科科長:
         1、注意建築設施及設備安全,並定期實施檢查維護及檢修。
         2、統籌危險職務所使用之機具設備定期維護及檢修。
         3、發現人員罹患法定傳染病時,會同相關單位採取適當之防疫
            、環境整潔及監控措施,並協助就醫。
    (五)人事室主任:
         1、危害事故發生時,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事宜
            。
         2、受傷害人員之心理輔導工作,必要時協助轉介專業機構輔導
            或治療照護。
    (六)會計室主任:危害事故發生時,協助當事人墊付費用之歸墊等事
        宜。
六、本局應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符合相關法令規定標準之必要安全與
  衛生機具設備及措施,並隨時注意維護及檢修。各科室對於執行危險
  職務所使用之機具設備,應定期加強維護及檢修。
七、本局應檢視所屬人員因執行職務所可能遭受之生命、身體及健康侵害
  ,適時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及相關預防措施。
  對於妊娠中及分娩未滿一年之女性公務人員,應採取必要之工作調整
  或其他健康保護措施。
八、本局所屬人員如知悉本局或執行職務場所有發生安全衛生重大危害之
  虞,或採行之防護措施有瑕疵時,應立即通報防護小組或機關長官處
  理。
九、本局如未能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所屬人員得請求該
  服務單位提供或建議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項。
十、本局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與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應考
  量基於職務性質、性別、年齡、身心障礙或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未滿
  一年等因素之特殊需要。
十一、本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隨時提高警
   覺,加強應變能力。如因執行職務遭受騷擾、恐嚇、威脅,應即通
   報本小組或機關長官處理,必要時得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
十二、各科(室)於所屬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時,
   應考量執行職務場所、活動類型、在場人數及對第三人之影響等因
   素,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一)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疏散等緊急措施。
   (二)通知該人員之緊急聯絡人,並通報召集人與其他有關單位及人
     員。
   (三)通報警察或相關機關派員處理,並提供相關資訊。必要時,與
     消防、空勤或其他緊急醫療照顧機關保持聯繫。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十三、各科(室)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後,
   應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先行墊付送醫療所需費用,事後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通報本局秘書室,依規定協調警察機關辦理後續偵查作業。
   (三)通報本局人事室,依規定協辦核發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請假
     、保險、退休、撫卹等權益事宜並提供相關法令諮詢服務。
   (四)其他必要之措施。
十四、各科(室)依本要點提供所屬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所
   需之經費於年度預算內勻支。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