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各級市立學校場地設施之使
用及管理,以發揮其多元化功能,並鼓勵社區民眾、團體及機關充分
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之規範對象,為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 |
|
三、本要點所稱學校場地設施,係指學校之禮堂、活動中心、運動場、網
球場、游泳池、視聽教室、普通教室、電腦教室與其他室內(外)場
館及設施。 |
|
四、學校場地設施之開放使用及管理,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教學優先原則:學校應以教師教學及學生受教為優先,開放使用
不得影響學校各項教學活動。
(二)積極開放原則:學校應積極開放校園之場地設施,提供社區民眾
活動使用。
(三)學校社區化原則:學校開放使用以辦理社區之教育、體育、藝術
文化及社會福利等活動為主,且活動不得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
序及善良風俗。
(四)學校管理原則:學校場地設施之開放使用,授權由各學校依其實
際情形進行管理。
(五)公共利益原則:開放使用不得有營利行為;違反者,學校得不准
或停止其使用。 |
|
五、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之時間,分為全日、半日及夜間,並由學校依
其實際情形及性質定之。 |
|
六、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其場地設施開放使用及管理規定,並於校
門及適當處所公告之;其規定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開放範圍。
(二)開放時間。
(三)開放對象。
(四)使用方式及內容。
(五)申請程序及使用期限。
(六)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七)使用限制。
(八)損害賠償。
(九)設施使用契約書及平安保險事項。
(十)安全及注意事項。
(十一)其他與學校場地設施開放及管理有關之事項。 |
|
七、學校因實際需求,而有暫停開放使用場地設施之必要時,應於暫停開
放使用日之七日前,將相關訊息公告於學校校門及民眾可見之適當處
所。倘有涉及使用安全屬不可預見事項須臨時停止開放者,不在此限
。 |
|
八、申請使用學校場地設施之特定空間或專用場地者,除依學校之相關規
定申請核准外,並應依相關收費規定繳納費用。 |
|
九、學校場地設施開放所收取之使用費得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業務費、
加班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平安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
維護所需費用,並得提撥部分經費,以充實學校設施。
前項費用應由學校透列預算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