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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20361272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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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智慧城鄉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市長之
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二人,襄助
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市長聘(派)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各機關首長及專家學者擔任。
第 3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前項會議以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議。
第 4 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施政願景與策略研擬、施政計畫與報告彙編、智慧桃園
  諮詢委員會議、民意調查、委託研究計畫審議、出國報告追蹤與市政
  治理相關之分析研究等事項。
二、管制考核組:市政重大建設計畫及案件管考、議會議決事項管考、公
  文稽核與市政管考相關之分析研究等事項。
三、基礎建設與資安組:本府整體資訊安全管理、市政骨幹網路、無線網
  路基礎建設、電腦機房及資訊設備資源規劃管理等事項。
四、智慧行政組:本府共通性資訊系統與平台、市政數位化、行動化與智
  慧化之推動、使用電腦作業績效輔導查核等事項。
五、便民服務組:政府服務品質考核、便民服務志工隊、一九九九專線服
  務、人民陳情案件管考、監察案件列管、便民服務數位化、行動化與
  智慧化之推動等事項。
六、創新應用組:中央資訊科技政策推動與資源爭取、智慧桃園策略規劃
  、導入、推動及成效評估、資訊科技創新應用服務場域試驗媒合、創
  新應用提案活動或競賽、資訊計畫預算審議、智慧創新應用人才培育
  、智慧城市論壇與參展、國際智慧城市合作與交流、規劃、紀錄、推
  廣本府智慧創新應用成果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臨時人員管理、財產管理、法制
  、公關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主任、研究員、專員、股長、副研究
員、高級分析師、分析師、助理研究員、組員、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
、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組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8 條
本會政風業務,由本會派員兼辦。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主任委員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1 條
本會會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組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
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 12 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會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