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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企字第112036611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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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婦女發展及權益科:特殊境遇家庭福利服務、婦女福利與權益倡導、
    性別平等業務推動、性騷擾相關安全維護作為與防治措施、女性就業
    創業與職涯發展等事項。
二、幼兒托育科:生育與托育補助、居家托育管理、托嬰中心設置與管理
    、親子館設置與管理等事項。
三、健康管理科:婦幼健康管理、生育保健、孕前、孕期及不孕醫療補助
    、兒童保健等相關事項。
四、新住民事務科:新住民福利規劃與執行、新住民事務會報、新住民家
    庭福利服務、新住民多元培力發展等事項。
五、秘書室:統籌婦幼政策、研究發展及管制業務、文書、出納、採購、
    臨時人員管理、財產管理、資訊、公關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社會工作督導、股長、
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衛生稽查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
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政風業務,由本局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