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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家字第113001681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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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服務網絡
    ,提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服務品質,以維護市民基本生存權益,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設置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
    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與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供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務。
    (四)推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與宣導事項。
    (五)其他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教育局、社會局、勞動局、警察局、衛生局、婦幼發展局代
        表六人,由各局長兼任之。
    (二)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五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
    市長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本府委員及民間團體代表得
    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
    代表列席。
五、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
    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或表決之人數。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執行,並由本會追蹤列管
    。
七、本會行政業務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