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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私有土地涉及考古遺址試掘評估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資字第1130001337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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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護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考古遺址文化資產,補助本市私有土地內,以個人或家戶居住使用為
    目的之開發行為所需之考古遺址試掘評估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經費補助對象(以下簡稱開發人)應為自然人,且為第一點開
    發行為範圍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三、本要點所稱考古遺址試掘評估,係指針對開發行為範圍內遺址價值及
    內涵調查評估,並提出減輕影響考古遺址對策之行為。
四、考古遺址試掘評估所需經費開發人應負擔自籌款至少百分之五十,且
    每一申請案件本局補助金額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遇有特殊情形時,經本局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五、符合申請經費補助之開發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郵局存摺影本、補
    助經費申請書、經審議會審議並由主管機關核定之發掘計畫書,以及
    委託符合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之學術或專業機構之契約書
    ,向本局提出申請。
六、本局收訖申請案件時,依本要點辦理審查。
    開發人於申請案件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得依核定經費向本局申請撥付
    補助款項之百分之五十;計畫執行完成,檢附經審核通過之成果報告
    等資料後,撥付補助經費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