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13002605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法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法律諮詢服務,遴聘熱心公益、
    學有專精之律師擔任本府法律諮詢顧問,以保障民眾權益,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府法律諮詢顧問由本府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遴聘之:
    (一)社團法人桃園律師公會(以下簡稱桃園律師公會)公告報名截止
        日前登錄執業二年以上之律師。
    (二)為桃園律師公會之會員。
    (三)具法律諮詢服務熱忱。
    (四)未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
    前項人員由桃園律師公會推薦,並經本府審核通過後聘任之。
    本府法律諮詢顧問任期一年。
 
三、本府法律諮詢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經法院廢止或註銷其登錄。
    (二)依律師法受懲戒處分。
    (三)無正當理由未依第四點規定輪值服務二次以上。
    (四)利用本府法律諮詢服務之機會,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訴訟、要求
        期約或收受額外之酬金。
    (五)有其他不當行為,損及本府形象及民眾權益。
四、本府法律諮詢顧問應依排定輪值日期輪值,如無法親自輪值,應事前
    委託本府其他法律諮詢顧問代理;本府其他法律諮詢顧問亦無法代理
    時,得委請符合第二點第一項資格者代理。
    前項情形最遲應於輪值日前三日通知本府法務局。但有特殊情事者,
    不在此限。
五、本府法律諮詢顧問由本府頒給聘書,並載明任期。但於任期中依第三
    點規定解聘者,該聘書作廢。
六、本府法律諮詢顧問服務地點及時間由本府法務局排定之。
七、本府法律諮詢顧問遴選聘任之行政業務由本府法務局辦理。
八、辦理遴選聘任等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