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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制
度,提昇檔案管理效能,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
鑑定規範第十一點第一項之規定,特設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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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本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其他有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項及保存維護之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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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其餘委員三至七人,主任委
員與副主任委員及其餘委員皆由處長指派人員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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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秘書室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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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及主持小組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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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所決議之事項,應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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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任委員與副主任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餘委員倘不克出席,得指
派代表。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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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各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士及專
家學者列席,並得依規支領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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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