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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工作績優人員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桃法人字第113000329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法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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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同仁士氣、提高服務品質及
    工作績效,特訂定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工作績優人員獎勵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單位主管以下之公務人員、聘用人員。
三、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且於本局任職期間達一年以上,得選拔為
    工作績優人員: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
        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
        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四、本局工作績優人員之選拔,每年辦理ㄧ次,由各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於
    每年十月底前,本嚴正周密,寧缺勿濫原則,遴薦符合前點所列各款
    事蹟之一人員,填具工作績優人員具體事蹟表(如附表),並檢附相
    關佐證資料送本局考績暨甄審委員會審議後,簽請局長核定。必要時
    ,得請推薦人員列席說明績優事實。
    提報事蹟以三年內發生為原則,經認定有特殊情形者不得逾五年;同
    一事蹟不得重複獎勵。
五、每年獎勵名額以本局當年度適用及比照對象之預算員額數為計算基礎
    ,核發人數占預算員額數之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三為限。
六、經核定為本局工作績優人員者應公開表揚,並頒發獎(座)狀,以及
    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禮(品)券或等值之獎勵。
七、工友及約用人員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業務費科目項下一般事務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