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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6: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345577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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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企業營運總部
第 14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企業營運總部,指依營運總部認定辦法規定,且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自治條例生效後本公司所在地變更為本市地址。
二、本公司原設於本市,於本自治條例生效後,取得營運總部之認定。
企業營運總部得申請本章之補助,於申請及接受補助時,應持續具備前項
企業營運總部資格。
第 15 條
供企業營運總部使用之不動產及企業營運總部之工廠、營業據點或其他符
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之關係企業,其事業內容符合第四條第三項
各款之一,且設址於本市者,得準用第八條之規定,由企業營運總部提出
申請。但地價稅、房屋稅每年補助上限得提高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房
地租金每年補助上限得提高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 16 條
企業營運總部僱用員工,得準用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