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2: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障字第1050107962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就醫權益,補助其搭
  乘救護車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社會局及本市各區公所,
  其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市各區公所:申請案件之受理及初審等相關事項。
  (二)本府社會局:申請案件之複審及補助發給等相關事項。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
  冊),且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
  ,遇緊急救護事件或經醫師診斷證明,需搭乘救護車者。
  前項所稱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
  醫途中之救護。
四、每人每年度最多補助二次搭乘救護車費用。
五、本要點補助之搭乘救護車費用,其路程起訖地點均應在本市轄區內。
  但路程起訖地點之一或均在本市轄區外,經醫師診斷證明並敘明理由
  ,有搭乘救護車及補助之必要者,得予補助。
六、本要點之補助,以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第三條之附表所定
  收費項目為限,其補助金額,最高為該項目收費基準之二分之一。
七、申請本要點補助者,應由本人於搭乘救護車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
  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醫師診斷證明書。
    (三)救護車收費明細及收據。
    (四)郵局或國內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五)領款收據。
  本人因故不能自己提出前項申請者,得委託他人申請,並應檢具委託
  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本人死亡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
  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
  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八、補助款項經本府核准後,於次月十五日撥入申請人提供之郵局或國內
  金融機構帳戶內。但有特殊情形並經核准者,得開立支票發給。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補助者,應追繳其溢領
  金額:
    (一)不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核所需資料。
    (三)填報、提供不實資料,或以詐欺、脅迫、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
    取得補助。
    (四)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內容有虛偽不實情事。
  前項溢領金額,應以書面命申請人或其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
  未返還者,依法追繳;涉有犯罪嫌疑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申請人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者,自發現該情事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
  請本要點補助。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