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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9 06: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秘國字第 1040030987 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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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與姊妹
    市及國際其他重要城市之交流合作,提升國際地位,拓展城市外
    交,營造本市成為友善國際都會,特設桃園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締結姐妹市及城市外交政策諮詢。
    (二)協助規劃本市與姊妹市及國際其他重要城市間有關市政、經
        貿、文教、藝術與學術等各項交流活動。
    (三)協助推動其他國際交流事項。
    (四)其他與國際事務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七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一級機關
    首長或相關人員,及具有國際事務專長或經驗之學者、專家、民
    意代表、社會人士派(聘)兼之。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
    補派(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隨其本
    職進退。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
    、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列席、報告。
七、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具國際事務專長之委員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其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秘書處國際
    事務科辦理。
九、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