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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機關機構及區公所(以下
簡稱各機關)懸帳清理之成效,特訂定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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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懸帳:指各機關帳列資產及負債科目之相關款項,其清理條件已
成就而懸宕未清結者。
(二)主管機關:指本府各一級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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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應成立懸帳清理小組,由機關首長指派召集人一人,負責督促
懸帳清理及業務分工事宜,其成員應包含業務及會計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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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懸帳清理小組之任務,為列管相關懸帳,並擬訂清理進度;以
上、下半年各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切實檢討清理結果及研謀相關改
進事宜。但懸帳性質單純且案件數量少,得以簽報機關首長之方式辦
理。
前項列管及清理事宜,各機關得訂定相關規定(範例如附件一),據
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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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點清理結果及改進事宜,各機關應作成書面紀錄(如附件二),陳
報機關首長,並連同相關清理資料一併依序裝訂成冊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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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機關每年應至少一次不定期抽查所屬機關懸帳清理之辦理情形,
並作成抽查紀錄。
本府主計處得隨時派員抽查各主管機關及本府所屬區公所懸帳清理之
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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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對於懸帳之處理,準用本原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