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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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衛照字第107029475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圖表附件:
107.11.23產後護理機構收費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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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產後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核定事項,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產後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不得違反本原則規定。有特殊情形需
變更其收費標準者,應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變更。
三、(因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附表檔案)
本市產後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依下表規定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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