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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2: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大樓中央空調及獨立式冷氣使用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11453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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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為落實執行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專案計畫,降低用
  電度數,營造低碳綠生活,特訂定本規範。
二、中央空調及獨立式冷氣開放使用時期準用消防服制準則第七條規定之
  北部地區消防機關夏季制服換季時間。
三、各科、室、中心、大隊辦公區域之中央空調及獨立式冷氣依第二點規
  定開放時期應關閉時段:
    (一)每日下午十六時至翌日九時。
    (二)週休二日。
    (三)國定例假日。
    (四)室內溫度未達攝氏二十八度時。

四、部分科室使用獨立式冷氣,應於第三點關閉時段派員將遙控器繳還秘
  書室承辦人,並於開放時領回。
五、桃園分隊應於第二點規定開放時期,每日上午七時至九時關閉中央空
  調及獨立式冷氣。

六、六樓禮堂及應變中心原則全年關閉中央空調,若有訓練、講習、會議
  等活動需要使用時,應簽報副局長核定;另若外賓或長官蒞臨本局需
  使用六樓應變中心或禮堂,亦得開放使用。
七、局務會報、主管會議使用六樓應變中心,非中央空調及獨立式冷氣開
  放時期,不得使用中央空調。
八、各樓層會議室,非中央空調及獨立式冷氣開放時期不得使用。
九、使用六樓禮堂運動,全年度不得使用中央空調。
十、中央空調操控系統及獨立式冷氣之遙控器由秘書室控管;使用獨立式
  冷氣單位,未達開放標準時不可擅自開啟。
十一、使用中央空調及獨立式冷氣應緊閉門窗,勿讓冷氣氣體散逸,影響
   冷房效果。
十二、使用中央空調及獨立式冷氣應搭配電風扇使用,不得將冷氣溫度設
   定低於攝氏二十六度以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