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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6: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一般廢棄物強制分類稽查方式與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桃環廢字第108006480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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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一般廢棄物強制分類,並有效執行稽查與統一裁罰規範,特訂
  定本基準。
二、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機構應將一般廢棄物分為資源垃圾、一般垃圾及廚
  餘三類後排出,並分別投入資源回收車、垃圾車投置斗(垃圾子車)
  及垃圾車之廚餘回收桶。
三、現場稽查之執行方式如下:
  (一)稽查人員應抽查投入之資源垃圾、一般垃圾及廚餘是否摻雜非屬
    該類垃圾之內容物。
  (二)稽查人員檢查時應將解包之內容物拍照存證,並於稽查紀錄上載
    明違規情事。
  (三)稽查人員於執行稽查時,得以攝影設備攝錄執行過程。
  (四)未依前點分類方式進行分裝之垃圾包,清潔隊員得拒絕收運。
四、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分類之裁罰基準如下:
  (一)每一垃圾袋,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二)經裁罰確定後,一年內再次違規者,每一垃圾袋處新臺幣三千元
    罰鍰。
  (三)一年內第三次以上違規者,每一垃圾袋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