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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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市庫集中支付作業有一致處理程序
,訂定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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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以下
簡稱費款)之支付,除依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及第十四條
之規定得自行保管、支用或專戶存管者外,均應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
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桃園市總預算內列有單位預算之各機關及其所屬
分支機關。
本程序之規定,於桃園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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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其收入、支出均需透過其在市庫
存款戶內所設立之分戶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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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各項費款支付,應以憑單線上簽核作業方式處理。但債務還本
科目得透過紙本憑單審核作業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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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憑單線上簽核作業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憑單線上簽核作業:指各機關付款及轉帳憑單資料檔案,匯至憑
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並運用自然人憑證簽證審核電子支付憑單
,於完成憑證簽章後,將資料放行至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
局)所使用之庫款支付資訊系統,據以辦理庫款支付或帳務處理
作業。
(二)電子支付憑單(以下簡稱支付憑單):指經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
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以下簡稱簽證人員)以
自然人憑證簽證核可之電子付款及轉帳憑單。
(三)自然人憑證:指各機關於憑單線上簽核作業使用之電子簽章憑證
。
(四)放行:指於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完成憑證簽章,將資料透過網
路連線,由專人傳送至財政局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稱授權代簽人,指辦理本作業時,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
人員分別指定之人員,應由編制內人員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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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傳輸資料之檔案格式,應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協調相關單位所
訂定之共用格式;各機關基本資料之建立、維護及系統使用權限之設
定等事項,由財政局負責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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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傳輸支付憑單時,如遇系統故障或網路連線傳送中斷,無法立
即修復,而有支付之必要者,得將核有簽證印鑑之紙本憑單逕送財政
局辦理支付,俟系統恢復正常後,應即補辦憑單線上簽核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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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辦理憑單線上簽核作業,得視其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安全管制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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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處理支付憑單作業,財政局應每年編定機關代碼及科目代號表,並
通知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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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及支付憑單,得以電腦處理,其機器儲存體中之
紀錄,視為登記簿籍。 |
貳、各機關費款支付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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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及歲出分配預算於年度中或計畫實施
中經核定修改者,由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據以辦理費款支付。歲
出預算或歲出分配預算依法核定追加、追減或變更計畫者,亦同。
預付款、墊付款、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結匯外幣之經費、預備金
、債務支出、歲出保留款、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納入集中支付之
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等費款之支出,依照本程序伍、特別規定事項辦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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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度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或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尚未
核定前,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桃園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分
配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財政局依已簽證之付款憑單辦理支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據
以調整其未支用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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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簽具支付憑單或其他支付憑證,均應由各機關簽證人員負責
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前項支付憑單以電子媒體儲存列印者視同原憑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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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簽證人員簽證支付憑單,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核定分配預算之用途與條件依預算法及
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歲出支付應依其有關之法定支付案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核定限額。
(三)預付款項,確為約定債務或事實必須預借之合法支出,並應在
適當科目辦理。
(四)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支出,除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支付金額不得超過基金存入市庫存款
戶結存餘額。
(五)憑單所列受款人應為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其地址與
金額應與原始憑證所列者相符。
(六)憑單所列科目及金額,應符合第十八點及第二十三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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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簽證人員使用簽證印鑑或自然人憑證辦理簽證,應於啟用前
填具桃園市市庫支付憑單簽證印鑑暨自然人憑證簽證申請書函送財
政局建檔,廢止、職務異動、自然人憑證及簽證印鑑更換或遺失時
亦同。
各機關簽證人員對未完成異動手續前已簽證之款項,仍應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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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各項費款之支付,於履行支付責任編製付款憑單時,應先查
對受款人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名稱、存款帳戶及帳號,詳填於付款
憑單相關欄位以利匯款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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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費款之支付方式如下:
(一)電匯:
1、運用跨行通匯系統:由財政局委託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
稱代理銀行),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
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將各項費款根據各機關付款憑單
填列之受款人匯款資料逐筆匯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帳戶。
2、支票電匯:當匯款資料無法上傳至代理銀行之系統時,財
政局得視業務需要並經代理銀行同意,簽開市庫支票併同
電子檔及電匯受款人清單送代理銀行匯入其指定金融機構
帳戶。
3、委託劃帳:財政局將彙總金額一筆匯交各機關委託劃帳之
金融機構,分別撥存各受款人帳戶。各機關應於付款憑單
放行財政局同時,將受款人劃帳明細清單併同檔案送達其
委託劃帳金融機構。
(二)簽發市庫支票:
1、自領:已簽妥之市庫支票由受款人或其委託人親自領取。
2、領回轉發:由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3、郵寄:財政局以掛號信件寄發受款人或各機關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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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庫款領取方式以電匯方式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
,如有特殊原因依其他方式領取者,應註明原因。郵寄者應填
列受款人地址,其地址應與原始憑證一致;領回轉發郵寄者,
機關收到支票後應將支票交付受款人。
(二)領取方式為電匯時,除受款人為桃園市市庫存款戶、桃園郵局
薪資劃撥專戶及為本府各類支出統計之需等,應分別開立外,
其餘受款人得合併之。
(三)每一筆支付款項編製一單。但同一用途分在數個工作計畫支付
者,得併開一單,另附科目清單。同一工作計畫及同一支出用
途,有數個受款人時,得併開一單,另附受款人清單。憑單及
清單內各欄位均應詳明塡列,不得遺漏。
(四)編號不得重複。
(五)經退件之憑單,不論重新簽開或以原件更正,均應重新編號,
原編號不得再使用。
(六)科目名稱及代號應照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單位預算劃分為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
,並依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分別填列。
2、其他款項支付,應照各該款原存入市庫之科目填列。
3、科目代號應照核定代號填列。
4、支付墊付款應註明墊付案號、計畫名稱、轉正科目與代號
及經費門別。
(七)款項所屬會計年度,應按支付費款原所屬會計年度填列。
(八)市庫預算經費門別欄位,按支付費款所屬經費門別填列經常門
或資本門。
(九)支出用途欄位應詳明填列支出之實際用途,各機關以零用金支
付之款項,撥還時應於該欄位註明「撥還零用金」。
(十)所列受款人應為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其受款人欄
位應填寫完整,倘有不符,以退件處理。
(十一)受款人倘因電腦作業無法造字,應檢送核蓋簽證印鑑之紙本
憑單,並在手筆填寫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之簽證印鑑。
(十二)電匯之指定兌付代庫銀行欄位為代理銀行;電匯以外者,得
洽詢受款人之意願或參酌受款人之地址,選擇填寫一便利受
款人兌領之代理銀行及分庫名稱。
(十三)大寫、小寫之金額應相符,並應頂格書寫,勿留空隙。
(十四)特別記載事項:依第三十三點規定。
(十五)領取支票方式:依前點第二款規定。
(十六)憑單附記事項欄位填列事項:
1、營利事業之採購、勞務、營繕工程款等,應註明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統一發票號碼及開立日期;如為普通收據
除註明普通收據字樣外,亦應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倘向無商號之私人採購者,應加註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
2、支付退休金及資遣退職給付應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期
,支付撫卹僅需註明核准文號。
3、支付未逾新臺幣一萬元之零星小額費款,應於額定零用
金內支付,有特殊原因須開立付款憑單支付者,應於附
記事項欄位敘明。
4、其他特別記載事項。
(十七)各機關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項,應按扣繳金額及扣款之受款
人及地址分別編製。扣繳金額如必須由各機關將市庫支票附
同有關表件併繳者,其支票領取方式欄位應填明由各機關領
回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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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受款人選擇自領市庫支票或由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回市庫支票轉發者
,各機關應於編送付款憑單之時,另備領取支票憑證並註記憑證編
號,交由受款人或指定人員持赴財政局核對換領市庫支票並囑其出
示具照片之身分證件及印章以應驗對。
前項指定人員不得由非編制內人員及造具付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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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受款人或各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即通知財
政局止付,經查明支票尚未發出時,由喪失人以書面聲明作廢,並
由原機關補發領取支票憑證,註明事實及原因,經主辦會計人員核
蓋簽證印鑑並加蓋受款人原留印章後,送財政局核明支付。如未及
時辦理止付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喪失者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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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機關簽證之付款憑單經財政局收件且尚未支付前,如發現受款
人、金額錯誤或其他不可支付之事由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財政
局辦理憑單退件,如仍須支付,應重簽付款憑單辦理。其已支付
致損失庫款者,應由原機關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無法追回時應
由原機關負責賠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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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機關各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局辦理轉帳
,如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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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憑單內各欄位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為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十八點第六款所核定之科目及代號
填列。
(四)轉帳收方及付方金額合計數應相符。
(五)轉帳事由,應確實記入轉帳事由摘要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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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機關轉帳憑單放行後,如發現錯誤,應通知財政局將憑單退回
。財政局已列帳者,應由編製機關另編轉帳憑單轉正。 |
參、財政局支付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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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辦理支付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驗對簽證印鑑。
(二)審核付款憑單內容。
(三)收件登錄。
(四)登錄預算科目資料及查對餘額。
(五)登錄匯款資料及簽發支票。
(六)覆核匯款資料或支票。
(七)匯款資料傳送及支票封發。銷之金額,財政局應依
序編號登記後,調整其有關科目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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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財政局應依主計處核定彙轉之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
歲出保留款、其他核定支付經費或各機關其他款項繳款書等,據
以辦理費款支付,並即建立資料檔,確實查驗保存。
各機關辦理支出收回或市庫支票註銷之金額,財政局應依序編號
登記後,調整其有關科目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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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財政局收到各機關放行之支付憑單,應分別編號登記於各該收件
登記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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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支付憑單經編號登記後應核對下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簽證是否相符。
(二)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或轉出。查對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
月或下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歲出保留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分期支用之規定者,
依其規定。
3、存入市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支付時應查對其
結存餘額。
4、待追查之損失庫款重新支付時,應以財政局簽具之會計
憑證所列實際發生損失款額為依據。
(三)其他項目有無錯誤或遺漏,及是否符合規定。
(四)對於支付憑單內容有疑義時,財政局得要求該機關補送佐證
資料憑辦。
(五)各機關傳送資料與財政局接收資料不一致而產生財務責任時
,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備份資料予以確認,必要時得委請政
府憑證管理中心或雙方認可之公正機構,判定其責任歸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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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支付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局標註退回原因,退還編
製機關,並登錄備查:
(一)餘額不足。
(二)與支付法案或其他法令規章不符。
(三)支付法案尚未到達,無付款或轉帳依據。
(四)附件遺漏或不符。
(五)科目名稱及代號漏列或錯誤。
(六)支出用途漏列、錯誤,憑單編號漏列、重複。
(七)金額及受款人漏列、錯誤。
(八)存入金融機構之代號及名稱、帳號或戶名漏列、不全、不符
。
(九)大寫小寫金額不符。
(十)受款人及金額以外各欄位漏列、錯誤。
(十一)憑單未填註領取支票憑證編號。
(十二)超過額定零用金限額。
(十三)轉帳收付兩方金額不符,或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
(十四)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十五)各機關通知退回。
(十六)科目清單或受款人清單總金額與付款憑單金額不符。
(十七)支票領取方式採用二種以上或漏列。
(十八)指定兌付代庫銀行名稱欄位,填列二個以上代理銀行。
(十九)轉帳憑單收付方一級科目相同。
(二十)附記事項應填列事項漏列。
(二十一)以其他為退回理由,未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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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支付憑單經查核相符後,記帳人員應將相關資料檔更新,調整其有
關科目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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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各機關支出市庫之款項支用減少,應收回其全部或部分者,如屬
於當年度預算執行(含歲出保留款),應以原支出科目填具支出
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還市庫;如屬於以前年度者
,應填具收入繳款書(以下簡稱繳款書),按原支出性質,分別以
收回以前年度歲出之科目或適當科目繳還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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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財政局簽開市庫支票,應依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原則於八個
工作小時內簽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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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市庫支票應劃平行線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依各機關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註明,免劃平行線:
(一)機關預付費用。
(二)受款人非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三)票面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自領或領回轉發支票。
已開立劃線支票,如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一者,得經
各機關填具市庫支票取消劃線申請書,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
鑑後,交由受款人持市庫支票及身分證明向財政局申請。
前項情形受款人係個人,票面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應經機關專案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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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市庫支票或匯款資料簽發後,應覆核下列事項:
(一)支票受款人及金額,匯款資料之金融機構名稱及代號、帳號
、受款人及金額,確與付款憑單所列相符。
(二)支票或匯款資料之簽發確屬符合規定。
(三)支票上各項記載,確無字跡模糊,金額確無變更改寫。
(四)支票確無污漬、摺皺或破損。
(五)同一付款憑單支付金額總和,確與簽發之各支票或匯款資料
金額總額相符。
(六)市庫支票或匯款資料應按付款憑單庫款領取方式欄位記載予
以區分,以利支票封發或匯款傳送。
(七)付款憑單上各項程序,處理時確無遺漏。
(八)有關支付之其他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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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市庫支票受款人及金額繕寫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財政局
應予作廢重行簽發,原付款憑單所列支票號碼應予更正;其他記
載事項錯誤之更正,應於更正處加蓋財政局局長及集中支付科科
長印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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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經覆核相符之市庫支票應蓋財政局局長及集中支付科科長印鑑。
前項印鑑章,得利用機器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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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付款憑單各欄位內容除受款人及金額不得修改外,其餘各欄位之
修正,得經財政局同意後,通知該機關列印紙本憑單,於修正處
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後送財政局憑辦,轉帳憑單修正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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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財政局運用跨行通匯系統辦理通匯作業時,應依據手續完備之付
款憑單指定入帳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戶名及金額辦理,經審
查核對e企授權自動扣帳匯款作業資料清單之匯款筆數、總金額
無誤後彙轉為匯款電子檔,加密後分批傳送至代理銀行,於八個
工作小時內完成整批匯款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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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撥匯庫款遇退匯款時,財政局應依據代理銀行退匯資料查明原因
後重匯,或通知原機關查明補正後改匯;若屬退匯無法補正案件
,應將原機關填製之支出收回書或繳款書送交代理銀行辦理轉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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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受款人自領或由各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市庫支票,財政局應編
製自轉領未領支票明細表,指定專人保管候領。
前項支票領取時,財政局應核對領取支票憑證上所蓋受款人章或機
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印鑑與所攜領款章相符後發給之;同時在收回
之領取支票憑證上加蓋付訖日戳,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應併同自轉
領交付一覽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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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受款人委託代領市庫支票者,財政局應核對受款人及受託代領人
具照片之身分證件及印章。
受款人未在領取支票憑證上蓋章者,不得委託代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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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財政局應將各機關指定領取市庫支票人員之姓名、職稱、印鑑及
身分證件號碼設表登記,並於領發支票時核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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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郵寄之市庫支票以掛號寄發,必要時得以限時掛號寄發。
財政局辦理市庫支票郵寄作業時,應按支票號碼、收件人姓名、
住址、支票金額、收件編號及支票張數等,產製掛號信封,核對
無誤後列印市庫支票郵寄送件單一併送郵局點收郵寄,並將郵局
簽證之送件單訂存備查。無法寄達經退回之市庫支票,應予暫行
收存登記,並通知原機關查明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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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財政局應依據代理銀行提供之支出銷帳資料,逐日產製兌付(未
兌)市庫支票清單,並依據市庫存款戶結存日報表加以核對調節
,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處理。並應按期編製庫款支付相關報表送
審計處及主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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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財政局完成支付程序後,各機關應至庫款支付查詢系統列印對帳
單核對帳務,如有不符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具對帳通知單,送
財政局核對調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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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財政局辦理庫款支付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
付者,應立即向代理銀行辦理止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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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財政局誤付、重付或溢付之庫款,如業經兌付,應簽報局長核准
,按誤付、重付或溢付金額設簿轉列登記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餘
額,俟收回後再行沖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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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誤付款之重新補付,財政局應檢齊原付款憑單及原簽准案詳加標
註,簽報局長核准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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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政局於三十日內追回,並按情節
輕重議處;其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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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短付情事之補付,財政局應按原付款憑單短付金額補發之,並通知
有關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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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市庫支票註銷之處理:
(一)已簽發之市庫支票,因故無須支付時,應由原機關填具市庫
支票註銷申請書連同市庫支票,向財政局辦理註銷作廢手續
。
(二)原市庫支票註銷後仍須支付時,應由原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
銷申請書,連同市庫支票,向財政局辦理註銷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1、未逾會計年度者,應另行簽開付款憑單。
2、已逾會計年度者,依支票換發程序辦理。 |
肆、代理銀行及分庫作業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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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代理銀行接收財政局傳送之匯款資料應即查核,確認無誤後即行
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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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代理銀行應以即時連線方式將受託通匯之匯款匯至解款銀行,由
其存入受款人帳戶,如財金公司或解款銀行因電腦或線路故障,
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尚未傳送之匯款,應於次營業日儘速送達
解款銀行。如因延誤匯款致各機關或受款人損害時,代理銀行應
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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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當日通匯進行中如發生退匯情事,代理銀行應將退匯資料送交財
政局查明原因,俟其更正後辦理重匯或改匯;無法更正者,應辦
理退匯款項帳上收回退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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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代理銀行完成費款支付銷帳後,應提供市庫銷帳資料及兌付彙報
表等文件,供財政局對帳。代理銀行應按期將市庫存款戶之收入
及支出報表送財政局及主計處,並按日將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
金及保管款收入明細資料提供財政局運用。 |
伍、特別規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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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各機關預付款項,應按適當支出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
理支付;財政局應照憑單所列支付科目列帳。各機關於本年度內
支付之預付款收回時,應以支出收回處理;如在年度結束後繳還
者,應填具繳款書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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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各機關辦理墊付款支用,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伍、墊付
款支用規定,送請市議會同意後,登錄公務預算會計資訊系統,
供財政局轉入庫款支付系統,並檢送其同意函影本及歲出概算明
細表,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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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依桃園市市庫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得自行保管支用
經費之機關,應按照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每月分配數,一次、分
次或經專案核定分配於額度內簽具以該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之付款
憑單,送財政局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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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財政局撥由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照一般支付程序,按
支付科目列帳,如有賸餘時,應於規定之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繳
回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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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各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市庫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機關
逕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市庫之款項,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機關填
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項一併繳還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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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由各機關簽具以結匯銀行為受款
人之付款憑單,並在附記事項欄位列明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
臺幣金額,送財政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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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各類員工待遇準備及災害準備金之經費
,財政局應依據核定之第二預備金、各類員工待遇準備、災害準
備金數額表予以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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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動支預備金之經費經核定分期支用者,財政局辦理支付時應依據
核定之每期動支金額查對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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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債務之還本付息,由各權責機關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
局辦理支付,除基金債務外,應依據分配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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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經本府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歲出保
留款及其分配情形,由主計處通知財政局及有關機關,作為辦理
支付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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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前點歲出保留款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已發生契約責任之案件,
基於事實需要依契約規定須撥付款項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
目經費內,經機關長官或授權人員核准後,先行按公款支付程序
辦理預付,俟保留申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如申請之
保留案件未奉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
應由各機關負責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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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總預算內各統籌科目支付時,各機關應於本府或主計處核定之分
配預算內,簽具付款憑單,並由財政局按預算餘額或歲出分配預
算予以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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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各機關依規定支給法定編制人員及約聘、臨時人員之薪資、津貼
、獎金及其他給與款項等,應以委託劃帳發薪方式辦理撥存員工
個人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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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各機關應依財政局每月溝通園地排定支付時程表編製付款憑單,
於指定期限前傳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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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退休、撫卹及資遣退職給付,由各機關依有關法令核定後,簽具付
款憑單,送財政局於生效日發給。生效日如遇假日且金融機構作業
未能配合者,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例假日後第一個工作日
發給。但請領第二次之後月退休金、撫卹等給付,一律採劃帳發薪
方式於每月第一日撥付受款人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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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各級學校之辦公費,應按月一次撥入指定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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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自實施日起,其經管機
關原設基金專戶或保管款專戶應即停止支付並核對帳戶,除已簽
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保留待兌並積極清理外,餘額應即以繳款書繳
存市庫存款戶,若支票開立已逾一年,應將支票註銷,並將款項
繳入市庫,嗣後若受款人提出債權,再以收入退還或支付方式辦
理。
前項專戶餘款結清後,除有特殊事由經核准得留存原專戶外,應
即辦理銷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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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
戶,收入均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應編製付款憑單
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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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特種基金(不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保管款利息,除專案簽准
另案訂定利率標準外,其餘原則以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半年付息一次,由財政局辦理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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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繳回款項時以繳款書辦理繳回,退回款項時以
開立付款憑單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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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動支簽付無調整期,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年
度動支簽付最後一日,如逢例假日提前一個工作日為年度最後動
支簽付日。
新年度動支於舊年度關帳後始可進行簽付。一月份代理銀行應提
供新舊年度報表至市庫整理期結束,以應帳務對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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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財政局因應庫款調度需求,得視庫存情形,依照下列順序付款或
彙整待付處理:
(一)屬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還本付息、重大災難救助支出。
(二)薪津、保險、退休、撫卹等法定義務支出。
(三)經常支出:
1、水電、電話、稅捐、郵票、油料、辦公費及其他必要且
具時效性之經常支出。
2、各機關之經常支出,考量其時效性、依照本府收件次序
、支付金額大小,依序或分批次付款或彙整待付處理。
3、大額經常支出,俟上開付款案件付訖且庫存足以支付時
,陸續分批次處理。
(四)資本支出:
1、依收件先後次序、支付金額大小,視庫存情形,陸續分
批次付款。
2、大額資本支出,俟上開付款案件付訖且庫存足以支付時
,陸續分批次處理。 |
陸、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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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本程序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財政局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