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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訓及照顧本市績優運動選手(以下
簡稱選手),提升本市競技運動實力及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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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之選手,應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並於全國運動會或全國大
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之各競賽種類及項目獲得前三名。
前項選手獲得前三名成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全國運動會或一百
零五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開始採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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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培訓補助金之補助期間及基準如下:
(一)獲得全國運動會前三名者,自取得成績證明或獎狀之次年起補助
二年,其基準如下:
1、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每人
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2、團體項目或接力賽: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第二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
六千元。
(二)獲得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前三名者,自取得成績證明或獎
狀之次月起補助一年,其基準如下:
1、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名,
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
2、團體項目或接力賽: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二
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
元。
前項所稱團體項目,指二人以上共同組隊參加競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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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一選手於每年度,僅得申請取得一個競賽項目之培訓補助金;選手
於同一賽會獲得二個以上競賽項目之前三名者,僅得選擇其中一個競
賽項目申請取得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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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分為二次補助,均應於申請核准後始補助之,其補助時間及內
容如下:
(一)以獲得全國運動會前三名申請者,於獲獎年度之次年起,每年三
月補助十二個月之培訓補助金。
(二)以獲得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前三名申請者:
1、第一次補助:於獲獎年度之當年七月,補助當年七個月之培
訓補助金。
2、第二次補助:於獲獎年度之次年三月,補助次年五個月之培
訓補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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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得全國運動會或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公開組前三名者,申請本要點
補助應由本市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依下列規定,以書面代為向本府體
育局提出申請:
(一)第一次申請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賽會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
1、選手於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
2、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競賽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4、賽會秩序冊。
5、申請表暨印領清冊。
6、培訓計畫書。
(二)申請第二次補助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第一次補助之次年一月
底前提出:
1、選手於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
2、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申請表暨印領清冊。
申請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得由選手自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依前項
規定向本府體育局提出申請。但逾前項所定期限六個月者,不予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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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取得本要點補助之選手,在接受補助期間內獲得本要點規定之賽會更
佳競賽成績者,得申請變更補助。
前項申請變更補助者,應於賽會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向本
府體育局提出申請:
(一)培訓補助金變更申請書。
(二)選手於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選手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四)競賽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五)其他審查所需資料及相關申請書表。
經核准變更補助者,自申請變更次年度起,依變更核准後之賽會額度
予以補助。但原申請補助第二次發給額度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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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取得本要點補助之選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申請日起至補助期間屆滿日止,應持續設籍於本市。
(二)在接受補助期間內,不得拒絕代表本市出賽。
(三)在接受補助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運動訓練。
(四)不得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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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已依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相關規定請領按月補助性質之體育競
賽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之培訓補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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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之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廢止或
撤銷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涉及犯罪嫌疑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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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或隱匿、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
(三)以詐欺、脅迫、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或取得補助。
(四)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經體育主管機關或運動賽
會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分確定。
經廢止或撤銷原核准補助者,應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溢領之補助金;
逾期未返還者,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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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體育局之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必要時得視
經費狀況,調整或停辦本要點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