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罰則 |
第 19 條 |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 20 條 |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裁處之;相關法律未規定者,依本自治
條例裁處。
因前項違規行為致公園設施或植栽毀損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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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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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違反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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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 |
違反第十八條第六款至第十六款及第二十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罰鍰。 |
第 24 條 |
違反第十八條第十七款至第十九款規定者,移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