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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政府資料公開,鼓勵民間
加值運用本局所有或保管之衛生保健資料,活化政府資料應用,發展
創新服務應用價值,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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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有戶籍之自然人及依據我國法律所
設立之本國、外國法人,得依本規定向本局申請提供研究資料。
(二)個人或服務機關(構)申請資料時,申請人應先取得服務機關(
構)同意,若為碩士生或博士生之研究論文使用,則應由指導教
授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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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先確認所需資料是否為本局所有或保管。
(二)申請人應填具研究資料之「研究資料需求申請單」(附件一)、
「申請資料之研究摘要」(附件二)及「研究資料使用同意書」
(附件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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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料以提供電子檔格式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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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者應遵守事項
(一)申請者使用資料,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不得侵犯
個人隱私或藉以辨識資料相關個人或機構身份,亦不得將資料作
為營利用途。
(二)申請者使用資料,僅限於其申請用途之使用權,並以單次為限,
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資料檔案,亦不得任意將資料對外發表及提
供給他人使用,或為辨識個別資料與其他資料進行串連分析,如
因違反本規定或其他違法或不當使用致損害他人,由申請人自行
負擔法律責任。
(三)使用本資料進行研究所得成果,對外發表應註明資料提供者,資
料如屬於主管機關所保有並應註明主管機關,例如:「本研究計
畫使用之○○○資料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提供,資料屬於 [主
管機關] 所有,文中任何闡釋或結論並不代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之立場。」"This study is based in part on data from the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Taoyuan. Copyright of the
data belongs to ○○○. The interpretation and
conclusions contained herein do not represent those of
the Department of Public Health,Taoyuan."
(四)申請者使用資料,於學術期刊或學術研討會發表相關論文者,應
提供一份抽印(影)本函送本局備查。
(五)為有效監測資料使用,本資料申請者應於完成學術研究後半年內
,函送研究成果報告書面資料一份至本局備查。且於取得申請資
料日起三年內自行銷毀資料,不得保留備份資料。
(六)申請者如違反本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應繳回所申請資料
,不得保留備份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