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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3: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305586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原住民族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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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附則
第 23 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都市地區原住民於一定區域內,為維持其傳統文化及規
範共同生活形成之聚落,本府應針對其文化活動及生活條件給予適當協助
第 24 條
為保障原住民族傳統狩漁獵與自然資源採集權利,本府應督責警察單位尊
重文化特色,友善執法並嚴守程序規定。
第 25 條
本府應輔導原住民族部落推動部落共同管理公約,以落實並有效管理原住
民族基本法保障之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土石及
利用水資源等權利。
第 26 條
本市應設置原住民族發展基金,辦理本市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
產業建設與發展相關業務;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 2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