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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府市政大樓(以下簡稱本大
樓),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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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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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大樓區分為辦公空間與公共空間。
本大樓辦公空間包括本大樓各樓層之辦公室,其他空間均屬公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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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公空間應作為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之人員
辦公室使用。非屬各機關人員,因配合各機關執行公務而有使用本大
樓辦公空間或公共空間需要時,應以正式公文簽會秘書處,並簽奉市
長核准。
公共空間原則禁止堆置物品,通往各樓梯間之逃生動線、樓梯平台、
空調機械室及各管道間維修門、人孔,嚴禁堆置任何阻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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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辦理本大樓空間變更,如涉及公共設施、空調、水電管路及消
防設施等,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規劃設計,並將該規劃設計施工圖
說等相關資料檢送秘書處同意後,自行辦理後續採購發包及施作監驗
等事宜。
各機關於前項工程施作前,應填妥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施工申請單(
如附件一),經秘書處同意後,方可施作。另於施工期間,施工人員
應配掛秘書處核發之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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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維護本大樓建築物公共安全,秘書處得不定期實施防火避難設施及
設備安全檢查,各機關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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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每半年填具桃園市政府市政大樓空間使用檢
核表(如附件二),經機關首長核准後造冊管理,並免備文逕送秘書
處一份留存。
各機關如違反本要點,經秘書處三次限期改善不處理者,秘書處得視
情況於本府市政會議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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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