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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區域均衡發展,教育資源妥善分配
,計畫實施市立國民中小學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以期學校規模適當,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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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執行學校規模總量管制,本府得將現有學校區分為總量管制學校、
未管制學校 及空間充裕學校。
(一)總量管制學校:學校校舍使用已飽和且每班學生人數超過教育部
規定編班標準經本府核定實施總量管制者。
(二)未管制學校:現有校舍及學生班級數未超過飽和容量,按學區分
發入學。
(三)空間充裕學校:因學生人數遽減,致有空餘教室之學校,由本府
審核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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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滿足學生就學需求,新生人數超過教育部規定編班標準者應提報實
施總量管制。
非新生年級學生人數超過教育部規定編班標準者,得提報實施總量管
制,並以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報核一次為原則。
因特殊原因申請提高轉介標準者,應檢附相關資料經由本府彙整,報
教育部專案備查,惟提高轉介標準以百分之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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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總量管制學校應與鄰近學校研商確認轉介措施後函文並檢附協調
會議紀錄(含超額學生轉介分發同意書,附件一)、實施規定(附件
二);新生年級實施總量管制另檢附流程表(附件三)報府核定。
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相關學校不宜同時核定為總量管制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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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本府核定為總量管制學校者,應於文到七日內公告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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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總量管制學校於學生分發入學前,應通知家長持全戶設籍資料及居住
事實證明文件申請登記後,學校再依設籍於學區內並有居住事實者進
行入學資格審查。
前項所稱之全戶,係指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
或法定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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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所稱居住事實證明文件為下列三者之一:
(一)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年房屋稅單。
(二)房屋租賃契約證明及其他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三)公家機關宿舍配住證明。
前項其他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為水費收據、電費收據、三個月內
不定期家訪同意書等,由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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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總量管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由學校校長、教務主任、
註冊組長、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六人以上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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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同一戶籍有二戶以上申請或其他特殊情形者,提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
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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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實施總量管制學校申請登記之學生經查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者,
得依下列各款順序優先入學:
(一)列冊低收入戶學生。
(二)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持有重大傷病卡者。
(四)父母雙亡者。
(五)兄姐在校就讀者。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
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不受學區限制,優先入學,並依
本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編班
。
學校現職教職員工子女或被監護人得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就讀所
任職學校,優先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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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僑生、香港澳門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政府派赴國外
工作人員子女依法定程序申請入學者,得以外加名額方式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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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生戶籍在總量管制學校學區內有變動,以最先入籍之日期資料為
準;若曾遷出學區外,則以最近入籍之日期資料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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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生入學順序,除依第十點優先入學外,應依設籍時間先後順序分
發入學,額滿為止,超額學生改分發至核定之受轉介學校(以下簡
稱受轉介學校)就讀。
總量管制學校辦理超額學生轉介鄰校時,應主動輔導聯繫,並依家
長之意願改分發至受轉介學校或空間充裕學校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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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超額學生經總量管制學校協商轉介至受轉介學校就讀,得不受學區
限制,受轉介學校不得拒收,但已申請總量管制並經本府核定者,
不在此限。
總量管制學校或受轉介學校不得有轉介流程處理不當致影響學生入
學權益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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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總量管制學校學生人數達轉介標準時,除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
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政機關、司法機關安置個案學生外,不得受理
學生轉入。
總量管制學校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致未達轉介標準而有缺額時,
依實際缺額受理轉入申請。寒暑假期間得由各校自行統一受理轉入
時間,並應將缺額及作業時間公告於校內及學校網頁,公告不得少
於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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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空間充裕學校,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由各校函文檢附桃園市國民中小
學空間充裕學校申請書提出申請(附件四),本府應於每年四月底
前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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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空間充裕學校各年級招收班級數由本府核列後,除學區內學生外,
得招收設籍在本市之學生,逾核定招收班級數時則不再招收學區外
之學生,學區內學生仍需依相關規定受理轉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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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空間充裕學校倘於核定招收班級數內有拒收及超收學生之情事,經
本府查證屬實者,則予撤銷原申請,校長及相關人員將研議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