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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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精神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衛心字第1080260828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衛生類
圖表附件:
桃園市精神護理之家收費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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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本市精神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精神護理之家收費標準,不得違反本原則規定。
三、本市精神護理之家收費項目及收費基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經
本府核定後,始得收費:
(一)因特殊情況,無法依本原則收費標準收費。
(二)經本府核定後,欲變更收費項目及標準。
四、本市精神護理之家之收費標準,依附表規定核定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