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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9: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經公字第1100202149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經濟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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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運用管理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撥付地方之電力開發協助金(以下簡稱電協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市龜山區公所(以下簡稱區
    公所)。
 
三、電協金之運用範圍為龜山區。
 
四、本府應於運用範圍之行政區,設置電協金運用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
    會),以運用管理電協金;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五、電協金之運用項目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醫療保健事項。
    (二)獎助學金: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項。
    (三)文化活動:補助地方民俗節慶及提昇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四)基礎建設經費:改善道路、交通、水利、學校、市場、公園、綠
        地、廣場、治安、環境、清潔衛生及宗教文化設施遷、改建事項
        。
    (五)社會福利:敬老生日禮金、補助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急難
        救助事項。
    (六)公益活動: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七)行政作業費︰辦理電協金業務所需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
        費用。
    (八)其他:有利電力開發、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興建及增進地方福
        祉等事項。
    前項第七款行政作業費,以每年電協金提撥總額百分之十為上限,其
    中本府分配總額為百分之四、區公所分配總額為百分之六。
    第一項第七款人事費,本府、區公所得以約僱人員方式各僱用工作人
    員一人至三人,專責辦理電協金管理業務。
    第一項運用項目之補助核發基準及額度如附表。
六、每年電協金提撥總額扣除前點第二項行政作業費後,分配如下:
    (一)補助型電協金為百分之七十。
    (二)專案型電協金為百分之三十。
七、補助型電協金分配於位於國光發電廠設施二公里內及輸變電設施所在
    地之里,其分配比例如下:
    (一)第一級區之里(大崗),為百分之二十五。
    (二)第二級區之里(南上、楓樹、大坑),各為百分之十一。
    (三)第三級區之里(大華、舊路),各為百分之四。
    (四)第四級區之里(公西、大湖),各為百分之三。
    (五)區公所統籌運用費為百分之二十八。
    前項各里所獲分配電協金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應至少提撥
    百分之三十以上之金額,運用於第五點第四款項目。
八、專案型電協金申請資格如下:
    (一)運用範圍內之農會、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本國籍非營利機
        構或團體。
    (二)其他個案經區公所同意補助者。
 
九、區公所獲分配之各型電協金,應至少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金額,運
    用於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之項目。
十、申請補助單位須檢附計畫書、經費概算表、預期成果,於活動前三十
    日前提報區公所審核,並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前項申請補助經費逾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區公所應專簽報本府核定
    。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期間完成,並於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
      送成果資料(含活動內容及照片)、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決算表、
      收據報區公所核銷。
十二、本府每年應依電協金分配額度,通知區公所依第五點運用項目研提
      申請計畫書送管理會審查,並依管理會核定之項目執行。因故無法
      依原核定計畫執行時,應辦理計畫變更。
十三、本府收受電協金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政府採購法及預算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於計畫核定後一次撥付。
      管理會每年應至少查核一次區公所實際執行核定計畫之進度及經費
      支用情形。未依核定計畫運用者,應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
      ,停止撥付該區電協金。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