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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桃園市龍潭區公所(以下稱本公所)地下停車場之使用與管理
,確保人、車出入之安全,及停車場清潔與設備維護,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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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下稱本停車場),範圍為本公所及龍潭區戶政
事務所(以下稱戶所)地下一樓,由本公所秘書室負責管理及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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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停車場為公務車輛及員工車輛使用,僅供小型汽車及機車停放,車
身(含載裝物)高度應低於二公尺,3.5噸(含載重)以上車輛禁止
進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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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停車場現有地下室樓層84個汽車停車格;其中有11個歸屬戶所使用
管理;本公所73個車位,其中55個開放租用停放(由登記序位決定)
,身障車位3個、本公所公務車位4個、其他公務相關人員洽公車位11
個,車位數量分配由本公所依實際情形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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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停車場僅開放下列人員租用停放:
(一)本公所及戶所員工。
(二)長期駐點之外單位人員。
(三)其他有特殊需求經本公所核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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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搬遷、施工、運送大型貨物及本大樓公共設施維修廠商,須經管理
單位同意始能停放地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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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車位停車以一車一位為原則,停放時應將車輛停正於格線內,並與鄰
車保持適當間距,以利共同使用;汽車停車位不可停放機車、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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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費金額:
(一)汽車停車位每輛每月收新臺幣伍佰元,以半年計收新臺幣參仟元
,並於當繳月份通報繳費日前繳納完畢,逾期未繳,視為放棄承
租車位之權利;機車部份不予收費;重型機車收費視同汽車,並
使用一停車格。
(二)停車租金收入,依規定繳入公庫。
(三)中途退租者,不予退費(離職者除外,離職者得向管理單位出納
人員辦理退費程序,退費以不破月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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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本停車場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停車場只供停放車輛使用,禁止堆放其它物品,經公告勸導後仍
未自行移除,一律視同廢棄物強制移除。非屬汽、機車已劃格位
之其它公共空間禁止移作他用(如堆積雜物),緊急避難不在此
限。
(二)除各車油箱隨車儲用油料外,停車場內禁止儲存任何油料;車內
亦不得放置危險物品(易燃物、爆裂物等)。
(三)停車場內嚴禁漏油、洗車、亂鳴啦叭、開足引擎、遊戲、練習開
車、長時間暖車、抽菸或蛇行等危害公共安寧與安全。
(四)車輛於室內行進中必須開大燈,並請依停車場車輛行進動線指示
減速慢行,行進間應注意行車安全,若因車主、駕駛故意或疏失
而毀損他人車輛、公共設施(備)或傷及人員時,應負完全賠償
及法律責任。
(五)12歲以下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停車場內,以策安全。
(六)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駛(推)離公共車道,以免妨礙其他車
輛出入,維修車輛人員進入停車場,均應由車主陪同,並向管理
單位報備登記,於維修作業完成後立即離開停車場。
(七)車輛須依所設停車格線範圍內及所屬車位編號停放,不得跨佔他
人車位或公共空間,以免妨礙其他車輛進出。
(八)因個人疏失造成公共設施(備)毀損者,應主動告知管理單位,
並負賠償之責。
(九)管理單位不負車輛保管責任,請個人自行注意車輛及車內物品安
全。
(十)機車管理規則:
1、本公所地下室現有公務區52個、員工55個機車停車位。
2、本大樓之機車停車區,僅限本公所員工停放。
3、機車停放需置於格線內,不得影響他人、車通行,並自行上
鎖以防失竊。
4、機車車位使用人,應依照本公所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
(十一)罰則:管理單位將定期派員稽查車位使用狀況
1、若發現將車位轉讓他人使用者,經舉發即取消使用資格。
2、若私自讓與停放未登記之車輛,經舉發即取消使用資格。
3、若因公務需要使用停車位,使用人應無條件配合(造冊輪
遞),不得異議。
(十二)本停車場內,因故發生之行車糾紛,應由雙方自行調處,管理
機關可視現有之設備提供佐證資料,惟不涉入雙方之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