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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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儀字第109024476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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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一、桃園市政府為處理本市殯葬服務業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依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
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裁罰基準如下:
(一)第一次違規:處新臺幣三萬元。
(二)第二次違規:處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三)第三次違規:處新臺幣六萬元。
(四)第四次違規: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第五次以上違規:處新臺幣十萬元至十五萬元。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