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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管制遊蕩犬及貓,規範誘捕籠借用資格、目的及處理流程,特訂定
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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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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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用人限戶籍設於本市。但曾有違反動物保護法情事者,得不予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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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本市轄區範圍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動保處申請借用誘捕
籠:
(一)為救援緊急危難之犬或貓。
(二)為流浪犬及貓之絕育目的。
(三)為安置無人伴同之遊蕩犬或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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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用人應填具誘捕籠借用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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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一借用人限借用一具,借用時間以一週為限,經動保處同意後得展
延,每次展延期以一週為限,展延次數以三次為限。借用期間不得轉
借他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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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人借用誘捕籠不須付費,但需負保管責任,除不可抗力因素遺失
或損壞,應照價賠償或恢復原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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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借用人使用誘捕籠捕獲之犬或貓應依動物保護法妥善照顧,並立即通
知或送交動保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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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用人如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情事,動保處得逕行收回誘捕籠,並依
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