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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8: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人本交通設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交運字第110000730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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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道路交叉口整合設計

十三、道路交叉口整合設計應考量行人、自行車、機車、小汽車及大型車
   之行進動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道路交叉口如為多岔路口及斜交路口之幾何線形者,應儘量調
     整為四叉正交路口。
   (二)行人穿越路口動線宜與道路正交。
   (三)路口行人穿越時間應視道路寬度,至少符合每秒一公尺步行速
     度,而學校、醫院等周邊路口,應以每秒零點八公尺步行速度
     計算之,如經檢算無法增加者,得輔以縮減路口人行道轉角半
     徑、加大路口人行道面積、增加庇護島等有利行人通行之設計
     。
   (四)路口行人、自行車及待轉機車動線宜予以分離,並預留自行車
     道及機車待轉區的空間。
   (五)行人及自行車之停等區以分離設置為宜。但空間不足者不在此
     限。
   (六)自行車與機車之停等區及待轉區以分離設置為宜,但空間不足
     者不在此限。
   (七)自行車通過路口之行進動線宜與機車分離且應顧及行人之行進
     動線,彼此間不宜產生衝突。
   (八)交通號誌應儘量設置行人專用時相。
十四、交叉路口行人穿越道線劃設應由行車方向路緣至右轉後行人穿越道
   線位置距離至少五公尺。
   行人穿越道線應與停止線保持下列適當距離(如圖例三):
   (一)有機慢車停等區線者:二公尺。
   (二)無機慢車停等區線者:三公尺。
十五、行人穿越道線長度達二十五公尺以上且設有中央分隔島或快慢分隔
   島者,應設置庇護島並得採行人兩段式穿越設計。但路口情況特殊
   者,不在此限。
   前項庇護島之寬度至少一點二公尺,長度至少三公尺,或與行人穿
   越道線之寬度相同;其中央停等區應設置五公分以下高程差、兩側
   銜接車道處應採一比五斜角處理或設置視障者警示磚,供視障者判
   斷是否停留於安全區域。
   於道路中、大型斜交路口、主要幹道與次要幹道交叉路口或路口空
   間充足者,得設置反Z字形行人兩段式穿越道,並適度遠離路口轉
   彎處;於道路之路段倘符合前項庇護島寬度者,得設置正Z字形兩
   段式穿越道。其庇護島邊界處宜設置欄杆,規範行人行走方向及空
   間。
   庇護島邊界處宜設置阻隔設施,以規範行人行走之方向及空間,其
   中欄杆與庇護島邊界距離建議零點三至零點五公尺。兩區段行人穿
   越道建議至少分隔一公尺,行人庇護島之有效寬度建議至少二公尺
   ,庇護島長度以能容納停等之行人為原則,行人專用號誌燈頭則建
   議設置於行人穿越道外側。
   行人庇護島及Z字型行人兩段式穿越設計示意圖如圖例四。
十六、機車停車空間之規劃順序如下:
   (一)路外停車場。
   (二)於巷道劃設機車停車格。
   (三)路邊劃設機車停車格或設置停車彎。
   (四)利用公共設施帶植栽之間隔空間設置。
   (五)於人行道劃設機車停車格,以機車停車彎優先設置為原則。
   前項機車停車空間如劃設於人行道者,至少留設淨寬一點五公尺以
   上行人通行空間。
   機車行駛動線規劃應優先由慢車道進入停車格,不宜由人行道上駛
   入。
十七、路外停車場鄰路側無人行道者應退縮一點五公尺,如退縮嚴重影響
   停車場配置時,得退縮一公尺。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