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人行環境規劃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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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行環境規劃設計應確保行人通行之安全性、安穩性、方便性、連續
性、舒適性及系統一致性,並維持其吸引力。並應兼具串連活動據點
、增加都市景觀、生態綠化及都市防災等功能;除應提供舒適之外部
環境及考慮行人之安全,並以無障礙環境設計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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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行環境以供行人通行為主,但有特殊情況並經道路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依下列順序增設自行車道:
(一)拓寬人行道增設自行車道。
(二)既有人行道設置自行車道。
(三)路側設置自行車專用道。
(四)設置與自行車混合使用車道。
(五)其他影響行人通行較低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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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闢或拓寬道路之人行環境應依下列情形並考量行人流率、土地使用
型態及土地限制,設計適當之實體人行道寬度:
(一)十五公尺以上道路,其兩側留設實體人行道寬度合計應占道路寬
度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八公尺以上未達十五公尺道路,其兩側留設實體人行道寬度合計
應占道路寬度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寬度四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道路於道路單側設實體人行道,其淨
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四)寬度未達四公尺巷弄得不設實體人行道,但得依現況考量設置交
通寧靜區。
已闢建道路得準用前項設置實體人行道,但依道路情況無法設置者,
得以標線型人行道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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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行環境之騎樓及人行道改善,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整騎樓室外通路坡度,縮減建築物進出人行道高程差距,調整
後騎樓室外通路坡度不得逾十五分之一。但建築基地內該棟建築
物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僅供住宅使用者,得不
逾十分之一。如騎樓室外通路因空間受限,設置原則如下:
1、高低差於七十五公分以下,坡度為十分之一。
2、高低差於五十公分以下,坡度為九分之一。
3、高低差於三十五公分以下,坡度為八分之一。
4、高低差於二十五公分以下,坡度為七分之一。
(二)調整人行道坡度,縮減高程差距。但調整後人行道室外通路坡度
不得逾二十分之一。
(三)前二款規定高程差距未達二十公分者,設置斜坡銜接;逾二十公
分者,設置階梯或併斜坡銜接,且人行道寬度應維持零點九公尺
以上。
(四)前款規定於相鄰建築物騎樓或騎樓與標線型人行道間之高程差距
均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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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區道路路口區設有實體人行道且行人流量較高者,宜將人行道緣石
拓展至相鄰車道邊緣,並縮小路口轉角半徑,加寬路口停等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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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行道路口設有扇形斜坡道者,宜加設路口轉角屏障設施。其以車阻
作為路口轉角屏障設施者,車阻間之室外通路並應留設一點五公尺之
通行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