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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國國民入住桃園市
(以下簡稱本市)合法旅宿,達到振興觀光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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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僅限於依法設立於本市之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
經向本局申請並核准參加「就是愛桃園,住宿享優惠」之旅宿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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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補助日期及補助額
度上限,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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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本國國民於補助日期入住本局核准參加之旅宿業,該旅宿業得申
請補助。
(二)補助金額以每人每晚每房新臺幣一千元為上限,每晚每房旅宿業
得申請補助之本國國民僅得為一人。
(三)申請補助,每一本國國民以二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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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函(附件 1 )。
2、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附件 2 )。
3、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4、住宿本國國民資料名冊。
5、住宿本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國民身分證或健保卡擇一
)。
6、住宿費憑證正本(總額發票)。
7、切結書(附件 3 )。
8、同意書(指定匯款帳戶戶名與民宿經營者不同時需檢附)(
附件 4 )。
9、未開立商號切結書(民宿無辦理商業登記時檢附)(附件 5
)。
10、總公司同意書(旅館業若以分公司請款時檢附)(附件 6
)。
(二)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本點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
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
、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
為駁回,不予補助。
(四)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以
旅館業登記證、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所載事業單位或公司、民宿登
記證所載經營者姓名之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不另行函
文通知。
(五)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
請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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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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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而獲得補助。
(二)未於活動期間配合本局推廣旅遊住宿或本市各類觀光活動,且未
於本國國民入住時妥善轉知活動資訊。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
點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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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
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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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