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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6: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10014575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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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補助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機關: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機關及本市復興區公所。
二、機構:本市社會教育機構。
三、學校: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四、法人及團體:登記、立案或所在地為本市之法人及團體。
第 3 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府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
程,檢具年度家庭教育工作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第 4 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依本府
公告之補助規定及期程,檢具補助申請表、實施計畫書及計畫經費項目申
請表,向本府提出申請。
前項補助經費核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編列及配置之合理性及妥適性。    
前項補助經費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府政策特殊需求辦理之活動,
得全額補助。
第 5 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
依本府公告之獎勵規定及期程提出申請。
前項獎勵之核給,以推展家庭教育具有績效並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為之。
第 6 條
前條獎勵之方式,由本府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獎座、獎勵金,或以其
他方式獎勵之。
第 7 條
前條獎勵金以運用於家庭教育人才培訓、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研習、教學
研究及國內外交流觀摩為限。
第 8 條
本府為審查補助、獎勵之申請案,得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本府代表組成
審查小組,或委託經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
體為之。
前項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到場
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第 9 條
已核准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行政處分命
其繳回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申請之文件及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未依本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但經本府同意變更補助計畫者,不在
    此限。
三、執行成效不佳。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訪視或輔導。
第 10 條
已核准獎勵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府得撤銷或廢止獎勵,並以行政處分命
其繳回該獎勵之全部或一部:
一、申請之文件及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獎勵金之使用違反第七條規定。
第 11 條
已核准補助或獎勵者發生前二條規定情事,本府應作為下次補助或獎勵審
查之參考。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