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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防疫旅館臨時封館需
求,相關已訂房旅客須另行媒合防疫旅館,又逢春節期間,房況緊急
,房價亦高漲,除持續媒合,亦補助該訂房民眾入住其他防疫旅館新
增之部分住宿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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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已預定防疫旅館,但因疫情封館無法入住之民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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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
一日止,但該封館之防疫旅館於本適用期間內已重新開放入住,則自
開放日起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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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期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十
五日止(郵戳為憑),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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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條件:凡符合本要點補助對象者,於補助期間入住其他合格防疫
旅館,得申請實際入住之防疫旅館與預訂防疫旅館之新增房價差額,
每房每日至多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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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須檢具相關書面申請文件,並於期限內寄至「桃園市桃園
區縣府路一號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並註記「申請防疫旅館
房價差額補助」。
(二)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原定防疫旅館之訂房確認書或相關資料。
3、新入住防疫旅館發票或憑證影本(含費用總額及入住期間)
。
4、領據。
5、入住本人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印於A4紙張上)。
6、領據所填寫之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7、匯款委託兼切結書(若匯款帳戶非入住本人則須提供)。
(三)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檢附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
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
回,不予補助。
(五)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申
請者提供之帳戶,並公告於本局網站,不另行函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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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者配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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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
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而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
點之補助,如涉有違法情事者,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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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者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僅能擇一辦理,重複請
領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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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之補助應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助經費及管
考作業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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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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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後續相關補助說明於本局網站內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