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9 00: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因應疫情醫院進駐防疫旅館成立衛生組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桃觀管字第1110000883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觀光旅遊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考量春節專案期間大量旅外
    國人返台,為加強各防疫旅館落實環境防疫及清消細節,補助醫院派
    員進駐本市防疫旅館成立衛生組,協助陪伴、檢視各項防疫作業並即
    時導正防疫細節疏漏之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本案合作之醫療院所。
三、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止。
四、補助方式:由符合本要點補助之醫療院所組成衛生組進駐本市防疫旅
    館:
    (一)進駐時間以每人每小時為單位補助新臺幣一千三百元整,不滿一
        小時不予補助。
    (二)依旅館規模,每滿一百房間補助新臺幣五千元行政費用,未滿一
        百房間者以一百房間計。
五、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於中華民國年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前(郵戳為憑),檢附領據
        、簽到表、確認單、請款明細表、檢核資料、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等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之權利。
    (二)申請者檢附之核銷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
        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
        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
        助。
    (四)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申
        請者提供之帳戶,不另行函文通知。
六、本案醫療院所得自行規劃發放標準,惟需如實發送補助費用予派駐人
    員,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者配合調查。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
    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而獲得補助。
    (二)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
    點之補助,如涉有違法情事者,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八、申請者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僅能擇一辦理,重複請
    領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本要點後續相關補助說明於本局網站內公告。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