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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多功能集會區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桃交秘字第1110063726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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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多功能集會區(以下
    簡稱集會區),以發揮多元化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集會區位於本局九樓,得做為舉辦會議、活動或供員工休閒運動交誼
    使用。其休閒設施包括運動器材與視聽設備。
三、集會區除供本局公務需求使用者外,其使用對象以本局暨所屬機關員
    工利用公餘時間進行且不影響公務者為限;員工親友亦得於員工全程
    陪同下進入使用。
四、集會區之休閒設施開放時間為上班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五
    時至九時及非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九時,並於登記簿登記。但因天
    災、不可抗力或公務使用需求者,得暫停開放。
五、使用運動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動前應先熱身,並衡量身體情況;使用中如有不適,應立即停
        止使用。
    (二)使用前應詳閱器材使用說明,並查看有無損壞。如有疑問應向秘
        書室反映,並停止使用。
    (三)使用運動器材應攜帶個人毛巾、穿著運動服裝及乾淨之室內運動
        鞋;禁止穿著拖鞋或赤腳進入。
    (四)使用後請將設備歸回原位,並請將設備上之汗水擦拭乾淨。
六、使用視聽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前應填列申請表,向秘書室申請借用。
    (二)使用時應維持適當音量,避免影響辦公室及周邊住戶。
    (三)使用完畢後將相關設備歸回原位,並儘速歸還鑰匙。
七、集會區應保持整潔,嚴禁吸煙、酗酒、賭博、任意吐痰、堆置物品或
    拋棄一般廢棄物。有污損或毀壞物品者,應負賠償之責;如因偕同親
    友進入使用所致者,員工應連帶負責。
八、最後離開集會區者,應關閉燈光、空調、風扇等相關設備,並檢查門
    窗是否關妥。
九、集會區休閒設施係供員工於非上班時間放鬆身心使用,如有衍生運動
    傷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概由使用者自行負責。使用者不得以此作為向
    機關申請因公傷病或職業災害等權益事項或請求一切賠償或補償。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