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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2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智慧桃園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資規字第112014647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智慧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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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項智慧城市策略,打造宜居、
    宜業之智慧新城市,重新塑造城市數位願景及公共價值,提升產業競
    爭力及市民生活品質,實踐智慧、低碳,符合國際永續發展目標,特
    設本府智慧桃園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提本府各機關智慧化基礎建設、數位服務與人才培育發展方向
        及建議。
    (二)建立產官學合作機制,共同推動本市智慧城市發展。
    (三)辦理國內外智慧城市交流觀摩。
    (四)配合中央相關政策推動智慧桃園發展。
    (五)推動數位經濟產業發展,促進產業數位轉型。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至三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二人
    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當然委員三人,由秘書長與副秘書長兼
    任。其餘委員為諮詢委員,由召集人遴聘具數位技術專業與特定領域
    知識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本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府內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補派
    (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人員擔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事務。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當然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設秘書組及技術組,分別負責下列事項:
    (一)秘書組:本會會議舉辦、應用項目發想及諮詢、對外聯繫及進度
        管考,輔助召集人及執行秘書作業。
    (二)技術組:應用與基礎技術之評估諮詢與導入。前項秘書組及技術
        組織之主辦機關,由召集人指定之機關為之。
七、本會下設若干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人員,由本府相關業務機關指派
    人員兼任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秘書組、技術組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權責機關相關預算支應
    ;決議事項經費,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