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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
母安心就業,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並依據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第七點規
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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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指本市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市(區)立幼兒園。
(二)身心障礙幼兒: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
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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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原則如下:
(一)服務對象為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各園)中需要接受延長照顧服
務之幼童。
(二)各園得依幼生家長需求、教保服務人員意願,並配合社區環境,
審慎規劃辦理,惟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三)各園不得更動教保活動課程實施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四)家長應自行接送參與延長照顧服務之幼童。
(五)辦理延長照顧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兼顧生活教育,得採團體、分
組或個別方式為之。
(六)延長照顧服務之編班得不以原班級為限,參與人數達一人以上即
可開辦,參與人數達五人應立即開班。
(七)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應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酌予減
少班級人數。
(八)各園辦理本服務,以自辦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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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延長照顧服務時間之原則如次,依各園調查參與意願結果自行擇定服
務時段:
(一)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期及寒、暑假期間,每
日教保課程之後,至多補助二小時,每日時間之計算,不得早於
下午四時。
(二)寒、暑假加托服務:寒、暑假期間,比照平日時間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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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延長照顧服務師資:
(一)以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主,並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
定辦理聘任或申請加置照顧服務人力經費補助。
(二)教師助理員之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
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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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符合第八點第三款規定經濟需要協助之幼兒,依本局所定公立幼
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收費標準所應繳納之費用,予以補助。但
參與寒、暑假期間本服務者,每人每月將免予繳費。
(二)新生幼兒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每年八月一日)至結業離
園為止。
(三)園內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以外之時間提供服務者,始得領取延長
照顧服務相關費用。
(四)各園園內參與本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
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
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得不受原鐘點費、行政費編
列比例之限制,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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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方式及時間:各園應依本局公告期限填具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資料
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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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費基準:
(一)延長照顧服務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採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園
會計程序辦理。
(二)公立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每位幼生費用收取基準如下:
1、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
)三十五元,半小時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2、寒、暑假加托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月二千元;採部分日
數參加者,每日一百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三)經濟需要協助幼兒,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新臺
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經濟情況
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
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
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
臺幣十萬元者。
(四)本服務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倘家長有參與部分延長照
顧服務需求(如一週僅參與部分日數或僅部分月份參加),各校
(園)不得拒絕收托,並應依比例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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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園辦理本服務之經費支用如下:
(一)鐘點費:鐘點費之發給以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為上限。
(二)行政費:含事務費、水電費、雜支及實際參加本服務工作人員,
按加班費支給標準,覈實支給支用,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鐘
點費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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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退費事項: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不包括假日),或因疫情及流
行性傳染病等配合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
、幼兒當月未參加服務日數及幼兒園當月提供延長照顧服務及加托服
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辦理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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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與本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行政人員或家長義工,其態度認真負
責者,每學期給予獎勵。辦理本服務,敘獎標準如下:
(一)教保服務人員:
1、學期間服務時數平均每週一小時至三小時者,核頒獎狀乙
幀。
2、學期間服務時數平均每週四小時至六小時者,核敘嘉獎一
次。
3、學期間服務時數平均每週七小時以上者,核敘嘉獎二次。
4、辦理寒、暑假教保服務人員均核敘嘉獎一次。
(二)承辦本業務之行政人員:均核敘嘉獎一次。
(三)家長義工、警衛及廚工:頒發獎狀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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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幼生參與本服務期間,得商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
護幼兒安全。
(二)各園應安排導護人員維護參加本服務之幼生放學安全事宜。
(三)公立幼兒園獲加置照顧服務人力補助者,提供十五名幼兒延長
照顧服務之基本服務日數,除寒、暑假期間得準用非營利幼兒
園停托五日外,其餘時間均應依第四點之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但招收第十六人
以上之服務日數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