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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財政類
圖表附件:
格式1-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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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章 移交
第 三 章 接收
第 四 章 監交
第 五 章 查核
第 六 章 處分
第 七 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