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弘揚敬老美德,彰顯老人貢獻,對老
人表達崇高敬意,特發放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重陽敬老禮金(以
下簡稱重陽禮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領取重陽禮金:
(一)在重陽節當日已滿六十五歲之市民或已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並
設籍本市達六個月且有居住事實者。
(二)經衛生福利部馬偕計畫審核通過,並居留本市之外國籍人士。
三、重陽禮金之發放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未滿九十九歲者,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二)年滿九十九歲者,每人新臺幣二萬元。
四、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應於重陽節前一個月,至本府社政資
訊管理系統下載該區符合者名單,並主動通知符合第二點規定新增符
合資格者,提供郵局或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五、重陽禮金之發放方式如下:
(一)未滿九十九歲者,由區公所於重陽節前五日,匯入其郵局或指定
金融機構帳戶。但有特殊原因,經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核准
者,得發放現金。
(二)年滿九十九歲者,由區公所指派代表發放現金。年滿一百歲者,
得由本府社會局或區公所指派代表發放之。
六、符合本要點規定而未領取重陽禮金,或對其領取資格有異議者,應於
當年度重陽節之次日起至十二月二十日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
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補發;逾期未申請者,不予補發。
七、不符本要點規定,而領取重陽禮金者,本府得撤銷之,並追繳其已受
領之金額。
在當年度發放名單確定後,重陽節前死亡者,其已領取之重陽禮金免
予追繳。
八、本府各機關因執行本要點業務取得之名單及有關資料,其處理、利用
及管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