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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影視業者行銷或推廣本市
  人、事、史、地、物,以提升地方文化藝術或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時間為每年公告收件日起一個月內。必要時,得另為調整
  。
  前項申請,每年以一次為原則。

三、本要點所稱影視業者,指下列業者之一:
  (一)影視製作業者。
  (二)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
    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
    節目製作業。
  (三)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前項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
  、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須由我國合法登記之影視製作業
  者代理。

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影片應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以於補助契約簽約日起十二個月內完成製作並辦理結案。
  (二)內容彰顯本市城市意象及在地人文內涵,並融入足以辨識本市景
    點之場景。
  (三)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四)電影劇情長片(含電影動畫長片)總長度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五)電視連續劇節目為五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為四十分鐘以上。
  (六)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短片、電視電影、電視動畫、電
    視及電影紀錄片等在本市拍攝或取景之部份,達影片總長度三分
    之一以上。
  (七)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八)以桃園文化歷史、故事等為內容之紀錄片,本局得優先予以補助
    。

五、申請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補助:
    (一)申請補助之影片為政府機關委託製作之影片或接受政府機關、公
    設法人獎助、捐助超過其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二)曾依本要點獲補助,逾期未完成影片製作、未結案或有違約情形。
  (三)曾經本局通知限期繳回補助款,未於期限內繳回。

六、申請者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五份(含電子檔)向本
  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併入製作企劃書一同繳交。
  (二)製作企劃書(附件二),內容需包含下列文件:
        1、本國影視業者,登記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如為合資合製者,
      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影本。)
        2、外國影視業者須檢具委託我國影視製作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
      件及受委託或協助製作契約書。並另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認
      證之國外影視製作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3、申請者實績說明:含過去製作影片之得獎紀錄或國內票房與
      相關收入資料及其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4、製作劇本(包含故事大綱、分場大綱、角色介紹與本市之關
      聯性等)。
        5、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影片之授權同意文件影本。
        6、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著作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
      權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7、影片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8、對本市城市意向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附件二)。
        9、申請者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檢
      附設立期間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10、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
        11、資金來源規劃說明。
        12、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有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申請者應於
  本局通知日起三日內一次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
  第一項所列文件,申請者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雙面影印,並以
  申請書為頁首左側簡易裝訂成冊。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概不予退還。

七、各申請案補助與否及補助額度由本局成立審查小組決議,並報本局核
  定之。每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中央各機關及各地方
  政府(含本局)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申請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
  額百分之五十。
  申請案之導演執導或參與製作之影片曾獲文化部「電影事業暨電影從
  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二條規定之第一類國際影
  展獎項者,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上限之限制。

八、本局為辦理補助之審查得成立審查小組,成員包含本局及具影視製作
  、發行等相關專業知識之學者專家五至七人組成,評選申請案之准駁
  及補助金額。
  申請案經本局受理後,由審查小組依本要點進行書面內容初審。初審
  完畢後,由本局通知進入複審之申請案,於召開複審評審會議時到場
  說明簡報。
  申請案複審通過者,應於本局所指限期內依據核定內容函送修正補件
  並辦理後續簽約事宜,本局得視情形於簽約前通知業者進行議約。未
  依規定修正者,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九、為達到宣傳及文化深耕等效益,審查小組決議補助案時,得為下列附
  款,受補助者並應確實履行:
  1、期限。
  2、條件。
  3、負擔。
  4、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受補助者不同意前項附款時,應於受補助接獲通知起二週內以書面通
  知本局放棄補助資格。

十、受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向本局繳納履約保證金
  ,並將合約書(附件三)連同企劃書及相關文件裝訂一式七份作成契
  約書,用印後函送本局辦理簽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視為放棄補助
  。契約書正本一份應檢附受補助金額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前項契約書約定事項由本局與補助者雙方協議後定之。
  第一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於補助案結案且無
  其他待解決事項後,依契約規定無息返還。


十一、受補助者企劃書所載事項如有變更之需要,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前項申請變更事項如經本局評估屬重大變更事項,得提至審查小組
   ,由原複審評審委員進行審查,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後,做成
   建議並經本局核定,始得變更。

十二、受補助者應於契約書所定期限內,完成影片製作。未能如期完成者
   ,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
   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需申請展延者應完成契約
   規定第二期款請領條件,始得申請展延。因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者
   ,不在此限。
   受補助者至遲應於簽約日起 18 個月內完成並辦理結案,逾期未結
      案者本局得撤銷補助,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十三、本局得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款。
   補助款限用於補助案製作之製作費、人事費(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
   )、演員酬勞、材料費、設備租賃費、旅運費、場地租金及其他相
   關行政費用支出(不包括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
   等,不包含財物採購費用及行銷宣傳費用。


十四、受補助者應於補助案執行完成後,檢具製作完成之影片全片一式二
   份、本市景點拍攝花絮 DVD  ( HD 以上規格)一式二份及補助成
   果報告書(含本市拍攝景點清單)一式二份、會計師簽證之收支明細
   表一式二份及總支出明細表等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結案及補助款
   核撥事宜。
   前項結案應繳資料,受補助者得因應補助款分期撥付條件繳交。
   前二項結案應繳資料,經本局審核未通過者,得限期改善,屆期未
   完成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

十五、為考核補助之效益,本局得就補助案實際執行情形進行行政考核,
   以了解執行時間、內容及進度等是否符合原企劃書所定。必要時,
   並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十六、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補助,
   逕行解除契約,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申請或提交之文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二)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合約約定。
   (三)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小組委員之公正性。
   (四)未依企劃書及契約內容確實執行或有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
     致無法履行契約。
   (五)影片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
   (六)未經本局同意展延履約期間而未於契約約定期間內完成製作並
     公開播映發行。
   (七)拒絕接受本局查核。
   (八)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十七、受補助之影片未公開映演及發行或未執行回饋計畫者,除依前點規
   定處理外,受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本補助,並列入紀錄作為日後審
   查申請案件之參考。

十八、為推動本市影視產業發展,本局得依實際需要受理專案專款補助相
   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