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以下稱本公所)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落實兒童
福利,辦理營養午餐費補助,並有效運用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回饋區
回饋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資格:
(一)設籍桃園市龍潭區(以下稱本區)保護區內之三坑里一至二十二
鄰、大平里一至十九鄰、佳安里六至三十八鄰、三林里一、二、
十、二十至二十三鄰、高平里一至二鄰、富林里四鄰及建林里三
十二鄰之國民小學學童。
(二)已受其他單位或機關(構)補助者,不重複補助。
三、補助金額:
符合補助資格之學童,依在校實際食用營養午餐的天數為補助基準,
每人每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元。
四、學校補助程序:
(一)學校負責審查受補助學童之身分與事實,並提供資料予本公所審
核。
(二)補助期間為每年一月至三月、四月至六月、七月至九月及十月至
十二月,分四梯次辦理,依學校實際辦理營養午餐天數補助之。
(三)學校備齊下列相關文件並經承辦人員、單位主管、會計單位及學
校校長核章後,以書面備文提報本公所:
1、統一收據。
2、受補助學童名冊或相關資料。
3、經費總收支明細表。
4、經費分攤表。
5、費用憑證或支出證明單或相關收據。
6、成果報告。
五、經費來源: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板新給水廠水質水量保護區水源保育與回饋
計畫回饋金支應,經費來源終止或預算編列不敷使用時,本公所
得暫停補助或依實際預算調整補助金額。
(二)補助期間,本公所若發現有執行不當,得糾正並限期改善;情節
重大者,得停止補助款。
六、本要點自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核准後執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