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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持

    續加強法律專業,補助其修讀法律相關課程,使進修費用補助之申請
   
    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課程如下:

    (一)修讀大學校院、專科以上學校之法律系、所或法律相關課程,取
    
        得成績證明者。

    (二)修讀大學校院、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班之法律系、

        所或法律相關課程,取得學分證明者。

三、本要點進修費用補助範圍,以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
 
    學費、學分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及學雜費基數等項目為限。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進修費用補助。但已具較高學歷者,不
   
    得再申請較低或同等學歷之進修費用補助:

    (一)學期平均學業成績或所修讀法律相關課程成績及格,或達六十分

        以上之相當等級。
 
    (二)修讀學分班取得學分證明。

    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依實支進修費用補助。但每學期以新臺幣六千元
 
    為上限。
 


五、申請進修費用補助,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於當年度向所

    屬區公所提出,經區公所審核屬實後,報本局核撥: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成績證明或學分證明。

    (三)繳費證明文件。

    (四)領款收據(附表二)。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