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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防汛專用砂包整備、領用及回收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一、桃園市政府(下稱本府)為每年整備防汛專用砂包供民眾領取,並避
  免砂包遭民眾隨意丟棄污染環境,充分達到防汛整備以及能回收再利
  用、節省資源之目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防汛專用砂包整備、領用及回收工作由本市各區公所(下稱各區公所
  )辦理,本府水務局協辦。
三、每年防汛專用砂包袋及砂料之購置,由各區公所辦理,各區公所並應
  自行雇工或以其他方式裝填防汛專用砂包,以完成整備工作。
四、各區公所應規劃防汛專用砂包整備預置地點,於平時或中央氣象局發
  布颱風豪雨警報時,適時公佈領取時間及地點供民眾領取防汛專用砂
  包。
五、每次颱風豪雨後,各區公所應清查防汛專用砂包整備數量,並適時予
  以補充至規劃數量,以應防汛整備需求。
六、桃園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應於汛期前一個月內儲存三百
  包以上之防汛專用砂包,並為發放及回收之窗口。
七、各區公所應設置並公佈防汛專用砂包回收地點,供每次颱風豪雨後由
  民眾自行載運所領取之防汛專用砂包至回收地點放置。
八、汛期結束後,各區公所應洽里辦公室公佈防汛專用砂包回收預置地點
  及回收時間,供民眾自行堆置,再由各區公所派遣車輛載運回收。回
  收預置地點應以不影響交通及公眾安全之各街道巷弄口或其他適當地
  點為原則,以方便民眾堆置。
九、各區公所應自行派員巡查民眾領用之防汛專用砂包有無隨意棄置造成
  環境污染或堵塞排水渠道情事,若有者應速予排除。
十、各區公所購置整備之防汛專用砂包及回收所需經費額度,應設算編列
  於各區公所之災害準備金內。
十一、各區公所砂包製備數量不敷支應,或需求數量龐大致開口契約廠商
   無法支應時,得向水務局申請支援調配。
十二、各區公所應設置防汛專用砂包領用及回收服務電話,並應併同防汛
   專用砂包領用、回收地點公佈之。
十三、供民眾領用及回收後之防汛專用砂包應由各區公所妥善保存,保存
   地點應有遮蔽或帆布等覆蓋,儘量避免直接日曬,以供重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