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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擴大鼓勵各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勵金支用原則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申請財政部依「擴大鼓勵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
    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促參獎勵作業要點)」核發之獎勵金支用事宜
    ,特依促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四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獎勵金應專款專用,其運用應依促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項至
    第三項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應依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所定期限,填具申請表及
    檢附相關表件,向財政局申請分配獎勵金。
    財政局受理及審核前項申請後,應簽請本府核定各機關獲分配之獎勵
    金額度。


四、各機關就獲分配之獎勵金,應依第二點規定覈實編列經費,並循預算
    程序納入單位預算後始得支用。

五、各機關應將獲分配獎勵金之支用情形,定期填列支用相關表件送財政
    局,俾利控管賸餘額度。
    獎勵金於分配執行後,如有賸餘,不得另行支用。


六、本原則所需表件格式,由財政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