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申請財政部依「擴大鼓勵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獎
勵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促參獎勵作業要點)」核發之獎勵金支用事宜
,特依促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四項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本獎勵金應專款專用,其運用應依促參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項至
第三項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應依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所定期限,填具申請表及
檢附相關表件,向財政局申請分配獎勵金。
財政局受理及審核前項申請後,應簽請本府核定各機關獲分配之獎勵
金額度。
四、各機關就獲分配之獎勵金,應依第二點規定覈實編列經費,並循預算
程序納入單位預算後始得支用。
五、各機關應將獲分配獎勵金之支用情形,定期填列支用相關表件送財政
局,俾利控管賸餘額度。
獎勵金於分配執行後,如有賸餘,不得另行支用。
六、本原則所需表件格式,由財政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