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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弘揚敬老美德,彰顯老人貢獻,對老
  人表達崇高敬意,特發放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重陽敬老禮金(以
  下簡稱重陽禮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領取重陽禮金:
    (一)在重陽節當日已滿六十五歲之市民或已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並
    設籍本市達六個月且有居住事實者。
    (二)經衛生福利部馬偕計畫審核通過,並居留本市之外國籍人士。



三、重陽禮金之發放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未滿九十九歲者,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二)年滿九十九歲者,每人新臺幣二萬元。



四、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應於重陽節前一個月,至本府社政資
    訊管理系統下載該區符合者名單,並主動通知符合第二點規定新增符
    合資格者,提供郵局或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五、重陽禮金之發放方式如下:
    (一)未滿九十九歲者,由區公所於重陽節前五日,匯入其郵局或指定
    金融機構帳戶。但有特殊原因,經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核准
        者,得發放現金。
    (二)年滿九十九歲者,由區公所指派代表發放現金。年滿一百歲者,
        得由本府社會局或區公所指派代表發放之。



六、符合本要點規定而未領取重陽禮金,或對其領取資格有異議者,應於
    當年度重陽節之次日起至十二月二十日止,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市    
    任一區公所申請補發;逾期未申請者,不予補發。

七、不符本要點規定,而領取重陽禮金者,本府得撤銷之,並追繳其已受
    領之金額。
  在當年度發放名單確定後,重陽節前死亡者,其已領取之重陽禮金免
  予追繳。



八、本府各機關因執行本要點業務取得之名單及有關資料,其處理、利用
  及管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