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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永續發展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市健康友善、安居樂業及智慧
  韌性之永續發展理念,並藉此完成永續發展及相關事務之協調推動,
  特設桃園市政府永續發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並審議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推動永續發展事務之國際城市及國內縣(市)合作,並積極參與
    國際及全國永續發展相關會議或行動。
  (三)協調推動永續城市韌性基礎建設,保護自然及人文資源,促進環
    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共享。
  (四)展現多元文化及性別,提供優質公平教育,建構安全公平社會。
  (五)推動地方創生產業創新,健全在地生活特色,並增進市民健康福
    祉。
  (六)推動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促進資源循環利用,營造低碳永續環
    境。
  (七)其他有關永續發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之;
  副召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之:
  (一)本府各相關機關局(處)首長以上二十一人至二十二人。
  (二)具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產業界或社會團體代表七人至十
    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本會全體委員中,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依召集人指示協調本會事
  務。副執行長三人,由本府副秘書長、環境保護局局長及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襄助執行長辦理有關事務。

五、本會設秘書組,其業務由環境保護局相關人員兼辦。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永續發展相關資訊。
  (三)彙整各工作分組執行工作相關資料。

六、本會為推動及策定永續發展相關議題,因此依任務設下列工作分組:
  (一)多元文化及健康城市組:由衛生局主責,負責本市健康福祉及健
    康領域之相關業務。
  (二)永續教育組:由教育局主責,負責本市教育及友善平等相關業務
    。
  (三)循環經濟組:由經濟發展局主責,負責本市永續經濟之發展,及
    能源供給與產業領域之業務。
  (四)韌性城鄉組:由都市發展局主責,負責本市土地使用領域及城市
    韌性基礎建設之業務。
  (五)氣候變遷及永續環境組:由環境保護局主責,負責本市氣候變遷
    減緩與調適發展之業務。
  (六)綠色交通組:由交通局主責,負責本市綠色運輸之相關業務。
  (七)公共安全組:由消防局主責,負責本市公共安全,及災害預防及
    應變之相關業務。
  前項各款之工作分組置組長一人,除第五款之組長,得由環境保護局
  副局長擔任外,由各主責機關首長擔任之,承執行長之命綜理組務。

七、本會每四至六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八、本會得視需要召開工作會議,由執行長召集,規劃委員會議之議案及
  協調辦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長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執行長指派
  副執行長代理之。

九、各工作分組視需要召開分組會議,由主責機關擔任幕僚單位,各工作
  分組之主責機關應定期將工作執行情形,送請秘書組存查,俟綜整後
  提報本會。

十、本會決議事項,分行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但經主席裁示之重大市政
  決議事項,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追蹤管制。

十一、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但各機關辦理本會決議事項,以
   各機關名義行之。

十二、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委員應親自出席
   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
   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三、本會之各項議案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機關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