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市永續發展、溫室氣體減量及
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理念,並藉此完成永續發展及淨零排放相關事務之
協調推動,特設桃園市政府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並審議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研訂本市氣候變遷因應願景與策略,並審議氣候變遷相關重大議
案。
(三)推動永續發展與氣候變遷事務之國內外城市及組織合作,並積極
參與國際及全國永續發展相關會議或行動。
(四)其他有關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因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六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
,由副市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本府機關首長兼任之:
(一)教育局。
(二)經濟發展局。
(三)交通局。
(四)環境保護局。
(五)社會局。
(六)水務局。
(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八)都市發展局。
(九)工務局。
(十)農業局。
(十一)財政局。
(十二)衛生局。
(十三)原住民族行政局。
前項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諮詢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市長遴聘專家、學者、產業界或社
會團體代表出任。
前項諮詢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諮詢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置執行長二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
任委員兼任之,依召集人指示協調本會事務。副執行長二人,由本府
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襄助執行
長辦理有關事務。
六、本會設秘書組,依業務性質,分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及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相關人員兼辦,其任務如下:
(一)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彙整氣候變遷因應相關工作及辦理該議題之行
政事務。
(二)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整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及辦理該議
題之行政事務。
七、本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八、本會得視需要召開工作會議,規劃委員會議之議案及協調辦理委員會
議決議事項。
九、本會決議事項,分行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但經主席裁示之重大市政
決議事項,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追蹤管制。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但各機關辦理本會決議事項,以各
機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委員及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二、本會之各項議案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機關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