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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市永續發展、溫室氣體減量及
    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理念,並藉此完成永續發展及淨零排放相關事務之
    協調推動,特設桃園市政府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市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並審議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研訂本市氣候變遷因應願景與策略,並審議氣候變遷相關重大議
        案。
    (三)推動永續發展與氣候變遷事務之國內外城市及組織合作,並積極
        參與國際及全國永續發展相關會議或行動。
    (四)其他有關永續發展及氣候變遷因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六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
    ,由副市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下列本府機關首長兼任之:
    (一)教育局。
    (二)經濟發展局。
    (三)交通局。
    (四)環境保護局。
    (五)社會局。
    (六)水務局。
    (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八)都市發展局。
    (九)工務局。
    (十)農業局。
    (十一)財政局。
    (十二)衛生局。
    (十三)原住民族行政局。
    前項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諮詢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市長遴聘專家、學者、產業界或社
    會團體代表出任。
    前項諮詢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諮詢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置執行長二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
    任委員兼任之,依召集人指示協調本會事務。副執行長二人,由本府
    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襄助執行
    長辦理有關事務。

六、本會設秘書組,依業務性質,分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及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相關人員兼辦,其任務如下:
    (一)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彙整氣候變遷因應相關工作及辦理該議題之行
        政事務。
    (二)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彙整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及辦理該議
        題之行政事務。

七、本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八、本會得視需要召開工作會議,規劃委員會議之議案及協調辦理委員會
    議決議事項。

九、本會決議事項,分行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但經主席裁示之重大市政
    決議事項,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追蹤管制。

十、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但各機關辦理本會決議事項,以各
    機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委員及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十二、本會之各項議案及相關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相關機關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