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桃園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貳、目的:為因應本市天然災害發生,健全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災害
防救功能暨緊急應變之機制,以期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
參、任務:
一、辦理民政系統災情查報、通報事項。
二、督導區公所勘查統計災情事項。
三、協助社會局辦理救濟、罹難者屍體處理事項。
四、聯繫國軍部隊支援執行搶修、搶救事項。
五、其他有關民政業務權責事項。
肆、災害預防:
一、依據內政部頒訂「內政部執行災情查報通報措施」,督導各區公
所辦理里長、里幹事災情查報、通報講習訓練,俾利災害發生或
有發生之虞時,執行查報、通報任務。
二、印製「里長及里幹事災情查報聯絡卡」轉發各區里長及里幹事參
考備用,以應災害發生時,依查報注意事項,發揮傳遞災情之效
能。
三、督導各區公所利用里民大會或各種集會場所加強各項災害防救宣
導。
四、建立本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聯絡名冊(如附件)。
伍、災害應變:
一、各種天然災害發生時,自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之始,由各科輪
值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承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命令,辦理本局相
關之災害應變措施。
二、本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由局長指揮召集,另依業務權責分組
,執行有關災害防救任務暨應變措施:
(一)督導各區公所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切實執行災情查報通
報任務,俾能迅速傳遞災情,防救機先。
(二)重大災害傷亡,協調縣轄殯葬機構支援罹難殯葬事宜。
(三)協助社會局辦理災民收容及必要時發動宗教界協助政府辦
理救濟事宜。
(四)督導市轄各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災民相關戶籍、身分查對
事宜。
(五)聯繫國軍部隊支援執行搶修與搶救事宜。
(六)執行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交辦事項暨其他有關本局權責事項
。
陸、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