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市政顧問遴聘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市政建設規劃與推動,廣納學者
  專家及社會賢達之建言,以促進市政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政顧問得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由市長遴聘之:
    (一)曾任直轄市長、縣(市)長或鄉(鎮、市、區)長,熟悉市政建
        設工作或對市政建設有具體貢獻。
    (二)曾任中央民意代表,熟悉市政建設工作或對市政建設有具體貢獻
        。
    (三)曾任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熟悉市
    政建設工作或對市政建設有具體貢獻。
    (四)退休(職)政府機關一級主管以上,熟悉市政建設工作或對市政
    建設有具體貢獻。
    (五)曾(現)任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熟悉市政建設工
    作或對市政建設有具體貢獻。
    (六)曾(現)任重要社會團體負責人,熟悉市政建設工作或對市政建
    設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熟悉市政建設工作、對市政建設有特殊貢獻或在其專業領域
    有特殊貢獻。


三、市政顧問會議,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副市長擔任副召集人,幕僚業務
  由本府秘書處辦理,並得選擇本府重大工程或建設成果以實地參訪方
  式進行。


四、各機關得就本府相關重大建設議題,不定時邀請相關市政顧問進行討
  論,提供諮詢。


五、市政顧問任期為兩年。但任期內市長任期屆滿者,其任期至市長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期間本府秘書處及各機關得隨時依市政需要,專案簽
  報市長核准增聘、改聘。


六、市政顧問於聘任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擔任各級民意代表。
    (二)擔任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專任有給之職務。
    (三)有違背身分、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損害本府形象之違法或不當
        行為。



七、市政顧問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