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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使國
  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接受適性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對象、安置類別及辦
  理內容如下:
  (一)未足齡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學:
      1、實施對象:年滿五足歲以上未滿六足歲之資優兒童。
      2、辦理項目:經鑑定通過後,得予提早就讀國民小學。
  (二)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
      1、實施對象:桃園市各私立國民中小學資優學生。
      2、辦理項目: 
       (1)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2)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3)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4)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5)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三)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1、實施對象:就讀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二年級之學生。
      2、辦理項目:經鑑定通過後,安置於適當之特殊教育班級,或
            提供特殊教育方案。
  (四)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1、實施對象:就讀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七年級之學生。
      2、辦理項目:經鑑定通過後,安置於適當之特殊教育班級,或
            提供特殊教育方案。
  (五)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1、實施對象:就讀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2、辦理項目:經鑑定通過後,安置於適當之特殊教育班級,或
            提供特殊教育方案。

三、本府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應組成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委
  員會,成員應包含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委員、特殊教
  育學者專家、學科學者專家、專長教師、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
  員等。

四、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
  ,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
  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方式辦理,其流程如
  附表。